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當晚,23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發布「插撚死佢老豆老母」、「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等留言,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罪成,被判囚 24 個月。他不服判罰,上訴庭周五(4 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代表、大狀石書銘爭議,原審法官參考港大生致謝梁健輝一案,採納相同的量刑起點,惟本案與該案性質、程度有別,被告沒預謀,亦非使用學生會的平台發言,故有空間減刑。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引涉案留言,反問申請方「有冇嚴重性喺度呀?」指理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日駁回,將在 3 個月頒判詞交代理由。
申請方:性質、程度
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有別
上訴人容昌明(判刑時 25 歲,裝修工人)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
申請方陳詞指,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在判刑時,參考港大學生會評議會致謝梁健輝一案,採納了相同的判囚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惟本案的案情、嚴重性與該案不同,例如該案涉及各被告合謀,使用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發布渠道,亦非在刺警案發生後即時犯案,涉及預謀。
申請方又指,原審判刑當天,港大生一案才剛剛在上訴庭審理,還未頒下判詞,指原審「可能心急咗少少」,決定不等候判詞便判刑,未予雙方就港大生一案上訴的判詞作陳詞,亦未能參考上訴庭的量刑原則。
官引涉案留言反問
「有冇嚴重性喺度呀?」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則指,每宗案件的性質不同,量刑因素往往「此消彼長」,很難逐一比較。她又指,本案與港大生一案源於同一宗刺警案,不同之處在於,本案被告在刺警案發生後不久便「乘勝追擊」,而其留言更涉及「插死佢老豆老母」、「插穿小腸想唔死都難」等。
潘敏琦認為,這反映被告「嫌今次激烈程度唔夠」,反問申請方「有冇嚴重性喺度呀?」
法官又指,原審判刑當天,上訴庭已裁定港大生一案上訴得直,下調量刑起點至 24 個月,改為判監 15 個月,雖然詳細的理由未頒下,但原審已知道上訴結果,並採納其量刑起點。
申請方回應指,不能迴避本案的嚴重性,但港大生一案使用更大的平台發言,參與人數有分別,相信本案有空間減刑,「就算有一個月(刑期)分別都好,都要反映到」。申請方又強調,原審判刑時,仍未知上訴庭就港大生一案減刑的原因。
律政司:本案比港大生案
「有過之,亦有不及」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下調刑期的原因包括原審錯誤考慮案件獲國際關注、被告是「公器私用」等因素,這些因素與本案無關,又認為本案與該案相比,「有過之,亦有不及嘅因素」,指原審判刑沒出錯,兩案亦是源於同一事件,有參考價值。
官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認為理據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之處,將在 3 個月內頒判詞交代理由。
法官並對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他有權再提出上訴,但若再次被駁回,法庭有權下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的刑期不當作已服刑期。
原審:被告正面挑戰警方
判刑須具阻嚇性
被告容昌明(判刑時 25 歲,裝修工人)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經審訊後被定罪。
原審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稱,被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武力程度絕不輕微」,可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而連登為流行網上平台,任何人均可瀏覽,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帖文亦可以快速傳播,後果可以很嚴重。
法官又指,被告在銅鑼灣刺警案後干犯本案,是正面挑戰警方,尤其警方當時面對重大治安威脅,因此刑罰須具阻嚇性,以保障警方及社會安寧,防止同類罪行發生。
CACC244/2024(DCCC2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