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漢被指於 2022 年,3 度與輕度弱智女子非法性交,最終導致對方懷孕,須接受人工流產。他否認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一(14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事主在寓所附近晨運時遇到被告,被告把事主帶到自己的家中非法性交。及後事主家人發現她停經,驗孕後確認懷孕報警處理,接受人工流產手術。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 7 月份冇搞過佢,我淨係 2 月份搞過佢,仲問我拎 200 蚊,我以為佢係雞」。
控方:人工流產後檢驗胎兒 DNA
法庭為被告安排客家話傳譯。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 X 生於 1992 年,案發時 30 歲,患輕度弱智、智商為 58,曾於特殊學校接受教育至中六畢業。X 的父親 Y 則於元朗經營一店舖,X 會到店舖幫忙,而被告則經常光顧。
X 一般會於早上 7 時半出門晨運,約 9 時半回家。2022 年 7 月 9 日,X 出門晨運後,9 點半仍未回家,亦沒有接聽家人來電,至約中午 12 時才回家。
隨後 X 的家人發現她停經,於是為她進行驗孕,發現其懷孕,於是向社工求助,並報警處理。同年 9 月,X 到醫院確認懷孕並接受人工流產,檢驗 DNA 後發現被告是胎兒的生父。X 亦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控方提到,經社署心理學家評估,X 有智能缺陷,適應能力與約 7 歲兒童相若。
控方:事主晨運時遭被告帶走
控方續指,案發當天 X 外出晨運時遇到被告,被告帶 X 到他的寓所性交。一星期後,X 又再次在晨運期間遇到被告,被告又再帶 X 到寓所性交。被告曾用下體觸碰 X 的私處,X 感到痛楚,並曾推開被告,但被告捉著 X 的雙手。X 曾叫被告使用安全套,但被告沒有理會,事後被告再送 X 回家。
警方同年 11 月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表示「我 7 月份冇搞過佢,我淨係 2 月份搞過佢,仲問我拎 200 蚊,我以為佢係雞」。被告稱,X 向他提出收取 200 元,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以為 X 是妓女。被告與 X 發生性行為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向 X 提供 200 元,又應 X 要求向對方給予電話號碼。
事主錄影會面:同個阿叔發生咗啲性行為
控方讀畢開案陳詞,事主 X 以視像方式作供,庭上播放 X 向警方錄取的錄影會面。X 在會面提到,於 2022 年 7 月 9 日「發生咗啲性行為⋯⋯同個阿叔」,又指「阿叔」,即被告經常光顧其店舖。
事主指,案發時她不想發生性行為,但「佢(被告)成日逼我」,曾推開被告但不果。她形容發生性行為期間,她感到不適,有推開被告,但被告仍「擺條嘢入去⋯⋯個陰道」,事後被告送她乘車回家。X 指曾先後發生約 4 次性行為,過程中均沒有使用安全套。
辯方盤問 X 時提到,於 2015 年時 X 已經在元朗一帶遇到並結識被告,當時被告任職清潔工,X 亦曾主動向被告打招呼,X 曾向被告索取香煙。X 確認。
辯方又指,X 又曾主動向被告索取電話號碼,獲被告答應。X 回應指,有時沒有接聽被告的來電,被告便會到其寓所樓下等她。辯方又提及,被告曾告知 X 自己沒有錢,著 X 不要再問他借錢;X 同意。
被告陳建青(現年 71 歲)被控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22 年 2 至 3 月,及 7 月期間,與女子 X 非法性交。
DCCC42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