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懲教助理被指於 2023 年,在住所內襲擊伴侶,其後威脅她勿報警,被控傷人、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罪。他經審訊後,周四(20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首兩項罪成,刑事恐嚇罪則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被告稱需離開住所致電妻子時,與事主發生爭執,期間被告曾掐頸、掌摑、推撞事主,醫生指事主右中指部份骨折;被告亦要求事主不要報警,稱「你有裸照喺我度」。
官指單憑常識而言,被告的行為可傷及事主指骨,而事主的錄音顯示,被告曾道歉稱「係我一時衝動」,亦對事主的指控「完全沒有反駁」,但認為他提及發布裸照一事,是「衝口而出的魯莽之言」。辯方求情指,被告將失去公務員工作,冀獲判社服令。

控方案情:掐頸、掌摑、推撞
稱「你有裸照喺我度」
區院法官林嘉欣引述控方案情指,2022 年 4 月,被告與 X 透過交友程式相識後成為情侶;同年 8 月於油麻地的單位同居。
官續指,2023 年 1 月 3 日晚上 10 時,被告稱需「落街致電妻子」,X 不允及詢問為何被告不在家中致電,繼而引發爭執,被告將 X 推落沙發、掐頸、指著 X 的鼻子,並打其左面,X 感到痛楚,用手掩住左面,被告扯開 X 掩面的手,用另外一隻手掌摑 X,並將 X 撞向牆壁後離開。
直到晚上 11 時 30 分,被告返回住所後,陪同 X 前往醫院求診,醫生指 X 的右手無名指指尖擦傷、中指中間部份骨折。二人回到住所後,X 錄下兩人對話。
就刑事恐嚇罪,官引述控方案情指,在 1 月 5 日晚上,X 於母親家中收到被告來電,被告在對話中要求 X 不要報警,稱會向其提供 6 萬元生活費,又向 X 指「你有裸照喺我度」,稱若 X 報警則會將照片上傳至網上。
辯方案情:不小心之失
被告稱公開照片對二人沒好處
法官林嘉欣亦引述辯方案情,指被告出庭作供時同意,事發時兩人曾就被告離開住所致電妻子一事爭執,惟指事故是 X 阻止他離開而引起,期間二人有拉扯,被告嘗試掙脫 X 時「唔小心擦過 X」,強調「唔係意料之內嘅結果」,其後被告打算開門「直奔樓下」,X 再次拉扯其上身,被告掙脫 X 並隨手關門,下樓致電妻子。
約 1 至 2 分鐘後,被告回到單位,當時 X 已平靜下來,坐在沙發上,X 向其表示手指頭痛,被告沒有追問 X 的受傷原因,後來 X 向醫生指是跌倒受傷。二人回到住所後,被告問及 X 的手指如何受傷,X 稱是被告關門時被夾到。辯方案情亦指,被告稱相片包含二人,公開照片對大家沒有好處。
官反駁辯方:單憑常識可傷及指骨
法官裁決時指,此案為一對一的事件,並續引辯方指,又質疑被告事發時用單手拉扯,指若會導致 X 手指骨折是「令人費解」,且 X 沒有指出其右手無名指是如何受傷。
官反駁指,單憑常識而言,被告掌摑 X 後,X 用手捂臉,被告續拉開 X 手的動作或傷及事主的指骨,而當時 X 的中指受傷,她忽略無名指的傷勢「並唔出奇」,指這方面不會影響 X 的供詞的可信及可靠性。
官:被告在錄音中毫無反駁
官又指,X 在受傷當晚回到住所後的錄音,亦支持指控,並引述錄音內容指 X 向被告稱「我同你講嘅嘢點呀?你今次打到我骨裂喎,你冇任何表示?」被告遂向 X 道歉,「我知係我唔小心」,又稱「係我一時衝動…搞到你…」。
官續指,被告在錄音中對 X 的指控「完全沒有反駁」,且有道歉,故認為 X 的傷勢是與被告拉扯時造成,裁定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 19)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官另指,基於被告和 X 之間的關係及恩怨,認為被告向 X 稱報警則會發布裸照,是「衝口而出的魯莽之言」,其目的是將 X 留在身邊,裁定控方未能成功舉證,刑事恐嚇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並非有預謀
將失公務員工作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個人背景非常良好,2012 年加入紀律部隊,已婚並育有一位 7 歲女兒及 2 歲兒子。
辯方指,被告於本案的行為並非有預謀,事件起因為需致電妻子,而據 X 的證供,X 知道被告有家室,「相信情況應該唔係第一次發生」,惟事主當晚有有若干言行,導致事情惡化。辯方又指,被告在襲擊的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亦非十分重力的打擊,單純看過程而言「相信唔係預計到嘅結果」。
辯方續指,被告罪名成立後,需對其言行負責,失去約 13 年的公務員工作,亦會失去累積的經驗和資產,同時也需要「面對家人責罵」,稱「好難想像(被告)太太會唔問責」,冀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所蒙受的情況,判處社會服務令。
法官聽畢求情,押後至 3 月 14 日判刑,以待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被控 3 罪
被告李旨裕(案發時 33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3 日,在油麻地登打士街 20 號某單位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X 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 X;他另被控於同年 1 月 5 日,在香港某地方威脅女子 X會使其名譽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懲教署:與職務無關
懲教署早前回覆指,被告人已被勒令停職,又指十分重視懲教人員的行為及操守,人員若干犯違法違紀行為,定必依法處理。署方又指,「涉事案件於該人員休班時發生,與懲教職務無關」。
DCCC104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