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休班警被指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一名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其胸部和私處。他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9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暫委法官李俊文周四(3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雙方陳詞。
上訴方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裁判官處理證供時偏頗,例如寬鬆處理事主證供,但不合理地拒納被告的說法。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官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庭上另確認,上訴人已完成服刑。
上訴方提三項上訴理由
上訴人梁桂鋒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據悉,上訴方提出 3 項上訴理由。第一項指本案是「一對一的指控」,但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沒適切處理梁桂鋒提出的證言,不合理地拒納其證供。
第二項指原審裁判官評估事主 X 和梁桂鋒的證言時偏頗,即評估 X 時採納較寬鬆標準,為其證言不吻合之處開脫;評估梁時,則找理由拒納其證供。
第三項是原審裁判官評估雙方證供時,沒正確或充分考慮控方案情中的「固有不可能」(inherent improbability)之處。
上訴人已服畢刑期
王熙曜庭上就上述理由作口頭補充陳詞,指案發當天是「無乜特別嘅下晝」,梁桂鋒正休假,留家照顧剛看完醫生、正熟睡的兒子,沒預算過鄰居、7 歲的事主 X 會拍門,並要求梁協助開門。他不知事主的母親何時回來,亦不知事主家中有否閉路電視。
王熙曜續指,原審裁判官曾稱,梁桂鋒入屋一次或兩次沒分別,因根本不應入屋,又指梁有不軌企圖而以檢查煤氣為藉口;上訴方認為原審是不合理地拒納其證據。暫委法官李俊文問,梁桂鋒不爭議曾進入事主家,但提出當時是檢查有否漏煤氣?王確認。
律政司代表則指,採納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法官指,會以重審角度審視事主的證供,將在 3 個月內頒下裁決。庭上另確認,梁桂鋒已服畢刑期。
控罪指在單位內犯案
被告梁桂鋒(34 歲,報稱警察),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葵涌葵馥苑一個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 X 。
梁不認罪,經審訊後於 2024 年 6 月被裁定罪成。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指,女童在不同階段均清楚講述事發經過,屬可靠證人。官又質疑梁聲稱因嗅到煤氣味,故進入女童家中查看的說法,指梁供稱的異味膠袋根本不存在,而梁再次進入女童家中是有不軌意圖,因知道客廳裝有閉路電視,所以改入廚房。
梁翌月被判囚 9 個月,官指二人相差 28 歲,梁行為毫無疑問嚴重違反誠信,而梁對事主而言非陌生人,是她兩個好朋友的爸爸,梁卻以漏煤氣為藉口進入單位,且懂得迴避客廳的閉路電視,在廚房伸手摩擦事主胸部和私處,事後贈糖果收賣事主,斥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蓄意犯案,知法犯法。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為休班警員,駐守西九龍總區,已被停職;並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HCMA288/2024(FLCC55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