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休班警被指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一名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其胸部和私處。他去年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9 個月,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三(2 日)被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
判詞指,上訴人稱檢查煤氣,僅進入女童家的藉口,而事主當時年僅 7 歲,可理解她未能即時反應,若要求她事後即時聯絡母親,屬吹毛求疵、不合情理。判詞又指,上訴方抽取女童庭上作供的片言隻語來批評,「就算不是斷章取義,也是有欠公允」,藉此指控她杜撰事件,「更是難以令人接受」。
法官認為,女童能清楚描述、示範上訴人如何非禮,女童提及上訴人事後硬塞她的糖,也能在其家中垃圾桶發現,認為案中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維持原判。
被指入鄰居屋非禮女童
本案上訴人為梁桂鋒,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 律政司由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審理。
判詞綜合案情指,涉案女童案發時 7 歲,為上訴人梁桂鋒的鄰居。女童報稱 2023 年 9 月 20 日和家人在公園玩耍時先行回家,但在家門前沒法用鎖匙開門,遂向梁求助。梁代為開門後,女童獨自入屋並關門,其後梁按門鈴問其家中煤氣是否關上,再走入廚房非禮她,事後給她糖果。
案情續指,女童母親其後回到家門,見梁開門打招呼,女童即向母親指梁曾入屋檢查煤氣,期間摸她的胸部、私處。梁見狀著女童不要亂說話,女童母親覺得事態嚴重,向女兒了解事件後報警。
判詞引述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指,女童在錄影會面、對母親所作的「新近投訴」(即受害人於事發後最近的時間向其他人投訴),都清楚示範梁摸她的動作,盤問下沒動搖,屬誠實可靠證人,另認為梁的辯解有疑點,不予接納。
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包括指原審處理證供時偏頗等,判詞逐一駁回。判詞指,梁身為警員及家長,如他當時真的相信女童家中有漏煤氣風險,不應自行往她家中檢查,也不應按門鈴,之後更不應任由 7 歲女童獨留單位,並在女童母親回家時沒有提起,法官認同原審觀察,檢查煤氣只是梁進入女童家中的藉口。
判詞續指,梁一方質疑事主被侵犯後,沒即時聯絡母親等說法,是吹毛求疵、不合情理,指女童年僅 7 歲,未能即時就突發事情反應過來,完全可以理解。而女童在母親回到家門時,已向她告知事件,與被侵犯相隔不足半小時。
對於梁一方質疑女童證供,例如她曾承認「我講錯嘢」等,判詞認為,上訴方選擇挑出審訊時僅 8 歲的女童在盤問下的片言隻語,「就算不是斷章取義,也是有欠公允的。而借此指控(她)杜撰出整個侵犯事件,更是難以令人接受」。判詞亦批評,梁聲稱事件是女童杜撰、誤會,或受對他素有積怨的母親影響,「更全無理據,荒誕無稽」。
判詞最後提到,女童庭上能清楚描述、示範梁如何伸手入其衣服摸胸和私處,與向母親作出的投訴基本一致,而女童提及上訴人事後硬塞她的糖,也在其家中垃圾桶發現。法官指考慮後,得原審相同結論,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控罪,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控罪指在單位內犯案
庭上稱已完成服刑
被告梁桂鋒(34 歲,報稱警察),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葵涌葵馥苑一個單位內,猥褻侵犯女童 X 。
梁不認罪,經審訊後於 2024 年 6 月被裁定罪成,翌月被判囚 9 個月。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指,二人相差 28 歲,梁嚴重違反誠信,而梁對事主而言非陌生人,是她兩個好朋友的爸爸,梁卻以漏煤氣為藉口進入單位,且懂得迴避客廳的閉路電視,在廚房伸手摩擦事主胸部和私處,事後贈糖果收賣事主,斥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蓄意犯案,知法犯法。庭上早前處理上訴聆訊時,確認梁已完成服刑。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為休班警員,駐守西九龍總區,已被停職;並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HCMA288/2024(FLCC55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