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48 歲內地女商人被指訛稱已向本地上市公司投資價值一千萬港元的債券,以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被廉署起訴串謀詐騙入境處,案件周一(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以 5 萬元保釋,每星期需到廉署報到、居於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16 日再訊。
控罪指假稱投資 1,000 萬港元
張萍萍(48歲,內地女商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她與談智鳴於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入境處,即不誠實地就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提交或安排提交虛假申請,當中看來顯示張萍萍已符合計劃下的投資規定。
控罪續指,張萍萍虛假地表示,將總額 1,000 萬港元投資於上市公司中國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的債券,並且自提交計劃申請日期起一直是該投資項目的絕對實益擁有人,從而誘使入境處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即批准其移居香港及延長逗留在港期限的申請,而入境處本來是不會批准該申請。
計劃要求擁不少於 1,000 萬資產
並持續投資
翻查資料,香港政府於 2003 年推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資本投資者來港居留,相關申請由入境處負責處理。申請人須在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市值 1,000 萬港元的淨資產,以及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其申請後六個月內,在指定投資資產類別持續投資不少於 1,000 萬港元(持續投資要求),方獲准在香港居留兩年。
ESCC13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