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婦虐傭罪成判囚 印傭入稟索償 官下令夫婦賠近87萬元

兩夫婦虐傭罪成判囚 印傭入稟索償 官下令夫婦賠近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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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夫婦被指 2010 年至 2012 年間,以熱燙斗、𠝹刀、單車鏈等向印傭施襲,造成其身上至少 45 處新、舊傷痕,失去部分工作能力。夫婦 2013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等罪成,分別判囚 3 年 3 個月及 5 年半。印傭 3 年後入稟向該夫婦提出傷亡索償,聆案官鄭金蓮周五(10 日)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下令夫婦須賠償約 87 萬及利息,另須支付訟費。

國際移民聯盟、印尼移民工工會等代表在判決後見記者,指事主 Kartika 得知判決後喜極而泣。代表透露,Kartika 現時失業,在印尼照顧 3 名子女,期望賠償金可用作子女的教育基金。工會又指,在本港現行法例下,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期望政府在今次事件中汲取教訓,作出檢討和改革,確保外傭受虐時有渠道尋求協助。
原告指被告開審前失聯

原告人為 Kartika Puspitasari (案發時 30 歲,現年 40 歲),在 2010 年至 2012 年間,為被告戴志偉及區玉珊的印尼家庭傭工。原告方指 Kartika 有 45 處新、舊疤痕。另一法醫報告則指,原告過去 2 年曾多次受僱主施襲,包括用刀襲擊而留下的「肥厚性疤痕」、有用拳擊打嘴所致的嚴重腫脹、又出現驚恐不安、焦慮等精神緊張症狀。她因而損失 5 至 15 % 工作能力,及患不能根治的創傷後壓力症,要求向對方索償過百萬元。

原告提出的 6 個範疇為:「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涉 55 萬元;「加重傷害性賠償」涉 18 萬元;「審訊前收入損失」涉近 50 萬元;「工作能力損失」約 5,300 元;「專項損害賠償」約 2.2 萬元及「將來醫療費用」涉約 4.5 萬元。案件早前聆訊時,原告方指未能聯絡戴志偉及區玉珊夫婦。

官:本案嚴重程度與 Erwiana 案相近

判詞指,就著「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方面,聆案官同意原告方所指,本案原告與受虐女傭 Erwiana 案,兩案的嚴重程度和遇襲時間相近。聆案官認為原告應獲港幣 45 萬元,因應通脹下令原告可獲全數 55 萬元賠償。

翻查資料,被指虐待 Erwiana 罪成而被判囚 6 年的僱主羅允彤,事後被法庭頒令須向 Erwiana 及另一名受虐印傭賠償共逾 90 萬元,羅在 2021 年獲頒令破產。

官:18 萬元「加重傷害性賠償」合理

至於原告就「加重傷害性賠償」索償 18 萬元,判詞解釋此賠償屬補償性質,目的是為了彌補原告感到沮喪或侮辱,以及情感上受傷。聆案官裁定,原告可獲全數 18 萬元作賠償屬合理。

有關「審訊前收入損失」,判詞指原告每月收入連膳食津貼為 4,320 元。而原告由於要留港應付二人的刑事審訊,期間沒有工作,將來亦不能再成為家傭。她在 2015 年終在印尼獲聘為接待員,月薪約 887 港元。聆案官最終就此項目下令夫婦賠償 43.8 萬元,又指考慮到原告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會有所改善,工作能力損失不會太大,原告提出的 5,322 元「工作能力損失」金額合理。

總賠償金額為 868,607 元及利息

至於原告索償的「專項損害賠償」2.2 萬元,主要為她在印尼會購買紓緩啫喱來減輕疤痕的痛楚和痕癢,每周花約 100 元港幣。聆案官指她沒有保留有關單據,因而只象徵式下令夫婦賠償 1,000 元。最後就著「將來醫療費用」方面,聆案官認為原告的報價合理,再考慮上述提及的紓緩啫喱價錢後,裁定她可獲約 4.4 萬元。聆案官指,在扣除保險公司同意賠償的 35 萬元後,最終二人總賠償金額為 868,607 元及利息,另下令夫婦支付訟費。

法庭 2017、2019 年裁定印傭勝訴

兩被告在 2013 年,於原審法官蘇惠德席前被裁定襲擊等罪名成立,二人其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都被高等法院駁回。兩被告其後在本次傷亡訴訟中,均沒呈遞抗辯書,法庭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別裁定原告在非正審勝訴、區玉珊須支付賠償,待法庭評估數額。

DCPI189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