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兩名消防員被指在旺角一間酒店灌醉後輪姦女子,兩人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五(1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首被告李浩田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李的供詞曾指出,在酒店房間玩完飲酒遊戲後,休息期間,事主自行躺在他與次被告中間,之後陳摸事主大腿。控方質疑李,「呢部分嘅證供你係完全作出嚟,X 係醉到不省人事,先俾你兩個男人乘人之危侵犯佢。」李不同意,稱「我認為我講嘅都係事實。」
控方亦質疑,李供稱曾經問事主可否接吻亦是虛構。李不同意並指:「呢句說話我係有深刻講過。」案件下周一續審。
第四日審訊|首被告供稱事主同意口交 強調事主清醒、沒反抗
兩名被告依次為李浩田(31 歲)及陳卓軒(29 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指兩人於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旺角帝京酒店一房間內強姦 X。案件由法官譚耀豪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控方:事發月初被告三催四請約飲酒
兩人隔 8 年首次見面
控方盤問下,李浩田供稱 2014 年於某服裝店工作時認識事主 X,兩人是 Facebook 上的朋友,而李在 Instagram 追蹤 X,承認一直關注她的 IG 帳戶。
控方指,事發前李曾向 X 傳訊息表示:「嗰陣返工覺得你好正」、「我喺觀塘返工,幾時得閒飲杯嘢?」X 則回應指:「宜家冇咁正啦。」
直至 2021 年 8 月 8 日,李指他想赴尖沙咀諾士佛臺飲酒,他曾向 X 邀約,X 則指自己翌日要「打針」,李則說:「「唔得喎,咁耐無飲,點都要陪我飲吓。」最終在李的三催四請下,X 赴約,當晚是事隔 8 年二人首次見面。
控方指出,李刻意營造到 X 熱情開朗,性格開放,樂意陪他飲酒,但其實 X 只是因為李全日不斷遊說才答應赴約。李回應指:「我唔同意,我一直好尊重佢嘅決定」。其後 X 凌晨時分傳訊息告訴李她已回家,李則傳相片給 X,並指「好大雨走唔到」,又說「我個 friend 醉醉哋,我想扔佢去隔離酒店」,X 則笑言:「你哋一齊瞓啦」,李回覆:「我唔制。你收留我就得」。
控方質疑李「作故仔」
指兩被告乘人之危侵犯
而到事發當晚,控方質疑李曾供稱次被告陳卓軒突然在床上摸 X 的大脾,「點解突然伸手摸?又冇打情罵俏,又冇探討性睇法。」李則指:「我留意到有咁嘅動作。」
控方追問:「佢(X)係你多次約出嚟飲酒嘅舊同事,你個同事(陳)竟然伸手去摸 X 嘅大脾,而你一啲都唔好奇?點解一言不發喺度望住第二被告摸佢大脾?」
李答:「我留意到 X 係清醒,佢同第二被告有咩動作我冇資格干預,唔會觸發到我細心聆聽…X 當時係清醒,佢冇同我表達任何嘢,我做咩要做你講嘅嘢?」
控方指出,李供稱 X 自行躺在二人中間,之後陳摸 X 大脾的供詞,全都是謊言,「呢部分嘅證供你係完全作出嚟,X 係醉到不省人事,先俾你兩個男人乘人之危侵犯佢…X 冇可能會攝入去你哋兩個中間,你講呢個行為係合理之後發生嘅事,去掩飾你哋嘅惡劣行為。」
李表示:「我唔同意,我認為我講嘅都係事實。」
控方的盤問一度被法官打斷。法官指:「主控呢啲你留返陳詞先講,你呢啲係 comments。」
控方提出,李聲稱在 2021 年 7 月分手,但警方在 9 月 8 日上門拘捕李時,現場有一名吳姓女子。李解釋他和吳當時已和平分手,此前屬情侶半同居關係,拘捕當日吳在執拾行李。
控方質疑李稱曾問可否接吻屬虛構
控方引述李早前供稱 X 當時清醒又「肉緊」,李伸手解胸圍扣摸胸,X 想「啜錫」其頸部,但他「驚有『咖哩雞』,所以推開 X」。控方質疑「衫都唔洗除?大家咁猴擒?」李則稱:「我會形容為互動」。
控方又指,李當時很享受,為何會怕有「咖哩雞」?李解釋:「咖哩雞會停留幾日,會俾人睇到,例如同事」。
控方質疑李為有同居女友的成年男子,有性伴不足為奇,指事發時他與女友同住,而李不想有「咖哩雞」是怕女友發現。李否認並回應:「就算同居女友整咖哩雞,我都唔想」。
控方又指,李供稱曾問 X 可否接吻的供詞都是虛構。李不同意並指:「呢句說話我係有深刻講過。」
控方引述李供稱由當初跟 X 傳短訊、約她外出飲酒,都沒想過要與 X 有進一步發展,「但你話要錫佢個嘴?冇諗住發展,純粹係情慾所致?」李稱:「我會話係氣氛所致,我有驚訝,當時我係有心跳感覺。我有問佢可唔可以鍚佢?佢話得我先鍚佢。」
控方又指,李供稱他「做足前戲」,準備好性交,卻不能勃起,整件事不合情理,質疑事情屬虛構,事實是李趁 X 不清醒下強姦 X 。李否認並稱:「我講嘅嘢合理,亦都係事實 」。
HCCC2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