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認刑毀黃家駒墓碑 分別判更生及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相當可恥

兩男認刑毀黃家駒墓碑 分別判更生及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相當可恥

分享:

控方申請被告賠償墓碑擁有人
官建議民事索償

控方甫開庭申請兩名被告向墓碑擁有人,即黃家偉,賠償 9,000 港元,惟首被告表示無法負擔,次被告則指須於完成刑罰後,才能繳交賠償。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基於刑罰有不確定性,指示控方建議黃嘗試民事索償。

求情:首被告行為良好
次被告為人溫和

辯方求情時引述報告指,首被告的兒童院職員表示,被告行為良好、守規,相信「有適當指引係教得好」;次被告則報告正面,為人相對溫和,容易受人影響,且父母離異,至今羈押 3 星期已是慘痛教訓,冀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官:首被告為博取知名度
「行為相當可恥」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墓地屬表達對先人的懷念之地,應予以尊重,但首被告破壞墓地,作出羞辱性行為,次被告則負責拍攝及上載影片。

官續指,首被告單純為博取知名度、嘩眾取寵,作出具冒犯性行為,斥「行為相當可恥」。而其報告顯示,被告患有自閉症、過度活躍症、強迫症,去年在網上受不良人士唆擺,加入「白卡聯盟」,鼓吹反政府、破壞社會安寧及滋擾他人的行為,為引他人注意。次被告則現為冷氣技工,除本案另涉詐騙罪,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官考慮後接納報告建議,分別判兩人入更生及勞教中心。

兩男被控 1 項刑事損壞罪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和葉子滔(23 歲,報稱冷氣技工),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指兩人於 2024 年 5 月 19 日,在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 15 段 6 號台 25 號碑,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黃家駒的墓碑(屬於黃家偉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KTCC98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