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涉與15歲女性交 認向事主提10萬元換不出庭判囚14月 官指令警隊蒙羞

兩警涉與15歲女性交 認向事主提10萬元換不出庭判囚14月 官指令警隊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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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猥褻、非法性交罪存檔法庭

被告依次為姚燕武(現年 29 歲)及吳星熠(現年 28 歲),同報稱公務員,分別由大律師陳嘉軒、李百秋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案件由法官李慶年處理。

控辯雙方早前達成認罪協商,兩人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姚燕武於 2023 年 12 月 23 日代表吳星熠,提出給予事主 X 港幣 10 萬元,以換取 X 不針對吳的刑事法律程序出庭作證。姚、吳各自面對的「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存檔法庭。

案情:事主致電首被告稱不會指證對方

案情指,姚燕武及吳星熠分別於 2018 年及 2021 年加入警隊,兩人於 2022 年牽涉與同一名 15 歲少女 X 非法性交。姚原被控「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訂於今年 4 月開審。

吳星熠原被控「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製作色情物品」、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訂於今年 2 月開審。事主 X 是兩案事主及關鍵證人,兩被告候審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2023 年 12 月 15 日,X 致電姚燕武稱仍喜歡對方,所以不會指證他,又指自己自願與姚作出性行為。姚代表吳星熠向 X 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她不在吳案出庭作證,X 拒絕接受。

案情:首被告代表次被告
提出 10 萬元換不出庭

同月 23 日,X 向姚發送 WhatsApp 訊息指,對姚的提議感到有興趣,姚回覆著 X 以匿名方式致電給他。X 遂致電給姚,他再次提出上述建議,X 假裝接受,表示不會指證吳,姚指吳在案件完結後,會向她支付現金。

另一方面,姚透過 WhatsApp 向吳指,X 對提議有興趣,吳問姚 X 會否同意私下解決案件、開出甚麼條件等。吳又指,害怕與 X 直接溝通,問姚可否幫他與 X 溝通。吳另建議教 X 如何處理事件,提及知道如 X 不出席審訊,被告就會獲無條件釋放。

X 於同月 24 日報案,將與姚的對話錄音交予警方。姚在 5 日後被捕,警誡下稱「我當時都係衝口而出先自咁講,都係諗住幫下阿星」。

首被告求情稱僅傳聲筒

姚燕武代表大狀陳嘉軒求情指,本案並非涉及濫用職權、捏造證據的妨礙司法公正案,而是私人情況,姚亦非主腦及受益人,僅是吳與 X 之間的「傳聲筒」 。吳星熠代表大狀李百秋同樣指,吳並非主腦,事件由 X 提出。

法官李慶年稱,「睇返同意案情,其實都唔係拘泥於邊個係主腦,量刑都唔使拘泥於邊個係主腦、邊個係副手」,只要犯案多於一人,便是加刑因素。李百秋強調,「D1(姚燕武)冇將對話提供畀 D2(吳星熠),根本成件事唔會發生」,又指是 X 主動致電姚。

次被告指事件由首被告引起

李百秋續指,「身為警員,(姚燕武)佢唔可以同證人直接間接聯絡,佢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而唔係話畀 D2 聽,令 D2 作出之後嘅行為,成件事係 D1 引起」。李慶年聞言指,吳同樣身為警察、心智成熟,可以表示不認同姚的行為。

李百秋解釋,吳當時想盡快解決問題,李慶年質疑「點解你咁嘅,你個客可以選擇唔認罪㗎嘛」。針對李百秋指事件由姚引起,陳嘉軒反駁指,吳知悉事件為何不去報警,斥他「指控緊 D1 都指控緊自己」。

官指兩被告以身試法 令警隊蒙羞

李慶年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姚曾獲 10 次嘉許。他指,本案性質嚴重,姚嚴重違反法庭命令接觸事主,游說她不要出庭作證。而兩名被告本身涉及的罪行刑罰亦不輕,非單獨行事屬加刑因素。

他續指,警方職責是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防止、偵查及撲滅罪行,在司法制度下擔當重要角色。加上,市民大眾對警隊有一定期望和信任,兩被告身為警員,不但沒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試法,企圖掩蓋原罪,作為令警隊蒙羞。

李慶年稱,妨礙司法公正危害公眾利益,須予以阻嚇及懲罰,將量刑定在 18 個月監禁,基於兩人伙同犯案,上調刑期 3 個月至 21 個監禁。他考慮兩人認罪,刑期終為 14 個月監禁。

至於同案另一被告、時任警員賴子樑,已承認「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2023 年 9 月被判監禁 16 個月

DCCC917/2022、DCCC918/2022、DCCC627/2024(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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