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的士司機拒載、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成 罰款5000元

八旬的士司機拒載、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成 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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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接納乘客證供
指被告沒履行謹慎責任

暫委裁判官鄺慧渝裁決時稱,控方只傳召乘客羅潔萍作供,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勞志揚出庭作供。

官指,事發經過來自羅的證供,指其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指她當時欲到東華醫院,承認說錯目的地,遭被告斥「你講嘅目的地一度東一度西」,信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官拒納被告證供,指其說法含糊、迴避問題,接納事發經過如羅所述,指羅講述目的地後,被告沒有理由要求她下車。

官又指,司機不應一直望向前方,而是要顧及四周情況,指被告當時沒有看清楚羅有否下車便開車,令羅扭傷,指被告沒有履行謹慎責任,亦沒有合理辯解,裁定被告面對的 3 項傳票控罪罪成。

被告稱「俾人誣捏」望判罰款

官指,被告初犯,問他有否求情說話。被告稱「冇啦都」,指自本案後沒有駕駛的士,「我俾人誣捏…就同車主講,我唔做啦」,另透露現 81 歲,與妻子及兒子同住,依賴積蓄及長者生活津貼為生,望法庭判處罰款,並讓他可慢慢繳付。

官判刑時稱,的士司機服務大眾,會接載各式各樣的人包括病人到醫院;又稱被告當時說話具侮辱性,亦沒有必要拒絕接載。官續稱,慶幸事主在是次事件僅扭傷,沒有跌倒。

官指,考慮本案案情、 被告的交通定罪紀錄、經濟狀況等,就「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罰款  1000 元,另外兩罪各罰款 2000 元,共罰款 5000 元,限被告一個月內繳付。

被告被票控 3 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勞志揚在2024 年3 月 4 日下午 4 時 10 分於香港干諾道中莊士大廈外(往上環方向),身為展示登記號碼 KD2993 的的士司機 ,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駕駛該的士至租用人羅潔萍指示的東華醫院;及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上述的士。

ESS16435-164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