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郵局職員表格加字句被裁宣誓無效、勒令退休 不服決定申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公務員宣誓|郵局職員表格加字句被裁宣誓無效、勒令退休 不服決定申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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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申請人宣誓表自行加字句
獲職員提醒或有問題

申請人為 Lam Chi Chung(音譯:林子聰),答辯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判詞引述背景指,申請人自 1992 年成為公務員,事發時於香港郵政任職。公務員事務局於 2021 年 1 月發通告,所有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受聘的公務員,須完成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如沒有完成宣誓,會被終止職務。而宣誓表格中用星號註明「如對聲明書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此聲明書即告無效」。

林於 2021 年 2 月 22 日,即限期的最後一天交還宣誓表格,表中他手寫上字句「但質疑以上聲明是否適合香港郵政使用」。郵局文書職員檢視表格後提醒林宣誓問題,並提出向他提供新的宣誓表格再簽署。林稱,在新表格仍會加上同樣字句。最終,公務員事務局及香港郵政裁定林的宣誓無效,要求林提供解釋及新的宣誓表格再作考慮,林曾 4 度作出回應。

申請人:已簽妥並呈交宣誓表格 
宣誓形式無法定要求

申請人重申,他並非不同意宣誓規定,又指文書職員同意再向發送新的宣誓表格,但他最終沒有收到。而他亦覺得寫上相關字句並不影響其宣誓意思。公務員事務局其後於 2021 年 8 月建議申請人退休,因為政府對他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失去信心,並於同月底通知申請人退休決定。

翌月,申請人向特首請願,但在 2022 年 5 月獲告知,維持原有決定。他於 2023 年 2 月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對方回覆指署方無權處理其投訴。

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局方決定,認為局方懲罰過重,而宣誓形式本身並沒有法定要求。而且他已簽妥並呈交宣誓表格,局方沒有理由不接納其表格,重申申請人所添加的字句並無更改宣誓內容。

官:局方只接受一種宣誓表合情合理
申請人知悉其行為後果

法官指,公務員事務局只接受一種形式的宣誓,再考慮到公務員的數量,局方只接受一種宣誓表格合情合理,公務員僅須在表上填上個人資料便完成宣誓,沒有理由要求局方審視上千份不同的宣誓表。而宣誓失效的後果清晰,表上亦清晰用星號列明,如對聲明內容作出更改、增加或刪減,即告無效。法官認為,申請人把手寫字句加在星號標示旁,顯然知悉其行為後果。

此外,法官指林於事發後接近 3 年才提出司法覆核,即使計及林向特首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時間,案件仍存在嚴重延遲申請。法官考慮到申請延誤,以及其理據並無合理勝訴機會,拒絕批出許可,他另須支付局方訟費。

HCAL10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