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歲男子被指偷拍及非禮同住的 12 歲繼孫女,拍攝逾 30 張私密照。老翁 2023 年被起訴後還押,報稱不適送院,留院期間逃離羈押,回家後再被捕。他承認窺淫、非禮及逃離合法羈押罪,周五(11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3 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的惡行涉破壞誠信,他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偷拍事主後承諾不再犯,但兩個多月後食髓知味再度犯案、非禮事主,又指被告因慾念而食言,及後仍沒痛定思痛。官著被告出獄後應控制慾念,以免家庭「再產生另一個風暴。」
官引述被告親自求情,指對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痕;被告的其中一名繼女,即事主的大姨求情指,被告「做了大錯事」令家庭破碎,亦令被告的另一繼女,即事主的親母感心痛和自責。
案情:趁事主睡著偷拍 其後非禮
案情指,女童 X 事發時 12 歲,與外祖母及繼外祖父,即被告同住。被告趁事主熟睡時,掀起睡衣拍攝事主的胸部,事主被快門聲和閃光燈弄醒但裝睡,事後告知被告的繼次女。次女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諾不會再犯,但兩個多月後再趁事主睡著時摸其胸部。
被告被捕後,承認「我咸濕影咗幾張相」。案件提堂時被告不獲保釋,他還押時報稱不適送院,翌日逃脫,期間致電妻女求助,但遭拒絕,並於同日再度被捕。
官指應以非禮罪起訴偷拍一事
法官早前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辯方指事主雖有後遺症,但沒有嚴重精神損害,並指被告表示悔意。法官陳廣池關注,報告所示事主因有強大家庭支持,才令其可克服障礙,若沒支持事主未必能承擔。
官又指,控方以窺淫罪控告首事件,即被告掀起事主睡衣拍攝其胸部。官稱「越睇越覺得唔係窺淫,係非禮」,指兩罪的最高刑期有別,而且案情顯示被告掀起事主睡衣,期間必有身體接觸,認為「有條更啱、重啲嘅唔落」,若案件有爭議會對事主不公平。
官續稱,被告拍照作備份滿足其慾望,案情顯示家人寬恕,以為他從此不會再犯,然而後來證實是「盲目寬恕」,出現第二次非禮事件。若當時家人沒報警,官指按常理推斷被告必會故態復萌,出現更嚴重的性侵事件。
官引繼女求情 稱被告「做了大錯事」
法官休庭後作判刑,引述被告的求情指對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痕,令事主蒙上陰影,期望餘生好好生活,出獄後照顧患病妻子。被告繼女兒,即事主大姨的求情則指,被告「做了大錯事」令家庭破碎,亦令另一繼女,即事主的親母感心痛和自責。
法官指被告的惡行涉破壞誠信,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曾承諾不會再犯,然而按耐不住在兩個多月後再度犯案,更嚴重地侵犯事主。官稱被告仍沒痛定思痛,在還押期間逃離醫院,幸家人大義滅親報警,否則被告或連累家人干犯協助罪犯罪。
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就首項窺淫罪,官以 2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 16 個月。至於次項非禮罪,官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又稱被告食髓知味而再犯案,故將其中 3 個月分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
至於逃離合法羈押罪,法官指被告沒有痛定思痛,判囚 4 個月。因此罪與上述兩罪性質不同,官下令全數分期執行,被告的總刑期為判囚 23 個月。法官最後稱,相信被告不久後將出獄,提醒他應自我約束、控制慾念,以免家庭「再產生另一個風暴。」
被告被控 3 罪
被告 T.F.W(64 歲,退休人士)被控窺淫、猥褻侵犯罪及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 3 罪。
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深水埗某單位,為了暗中觀察或拍攝 X 的私密部位,而暗中觀察或拍攝 X 的私密部位 ,而 X 所處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以及於同年 6 月 10 日,在同地猥褻侵犯 12 歲女童 X。
被告另被控一項逃離合法羈押或監獄罪,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22 日,身為懲教署合法羈押在伊利沙伯醫院 C 座 6 樓的囚犯,逃離該羈押。
DCCC128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