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港燈董事總經理:依賴海事處發牌 標書達千頁逐項核對不實際

南丫海難|港燈董事總經理:依賴海事處發牌 標書達千頁逐項核對不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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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書列明南丫四號有6艙
鄭:若偏離要白紙黑字寫明

研訊焦點之一,是南丫四號油箱房與舵機房之間(尾半格艙壁)的通道口,為何漏裝了一道水密門,至意外前都沒有人發現。

庭上傳召港燈董事總經理鄭祖瀛作供,港燈在 1994 年就建造南丫四號招標,鄭當時任職維修部,沒參與招標、建船及驗收過程。但他在提問下確認,財利船廠投標時草擬的文件,列明南丫四號甲板下有 5 塊水密艙壁,分出 6 個水密艙。而財利必須依循標書的規格建船,否則屬違約。

鄭又指,財利若有任何偏離標書的做法,「要白紙黑字話畀我哋聽有邊度地方唔同」,惟沒有相關紀錄。而港燈買船時,主要關注南丫四號的功能,例如座位數量、安全設施、航速等,而財利投標的條件之一,包括船隻符合海事處發牌要求。

港燈職員供稱曾對通道口有疑問
鄭:信賴海事處確保安全

針對港燈職員早前均供稱在驗收南丫四號時,對通道口有疑問,覺得不常見,研訊主任指,證供反映港燈職員、水手都意會到通道口是一個問題。

鄭回應指「有少少唔同意」,強調公司一直信賴海事處發牌制度,不相信獲發牌的船隻會不安全,又指自己在南丫島船廠工作 30 多年,幾乎每天乘搭南丫四號上班,「如果任何管理層、任何成員覺得呢隻船唔安全,我唔相信佢會接受佢自己坐呢隻船」。

主任關注,會否反映港燈基層員工向上級匯報的機制出問題,鄭重申,不相信有同事當時認為南丫四號不安全,但可能在事故後,有人「事後諗返呢個可能唔安全」。

南丫四號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有一開口(圖中相片摘自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
鄭:標書達千頁不可能逐段核對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李峰琦關注,港燈驗收新船時,會否有人確保船隻按標書建造?鄭指,他沒參與驗收過程,但一般只會跟進港燈在標書列出的部分條件,例如船隻是否雙層、有露天甲板等,而船廠有責任通知港燈有何改動,加上標書往往達數百甚至上千頁,「如果要逐段逐段喺個標書裏面嚟去對,其實唔實際」。

鄭強調,港燈沒有造船專家,依賴船廠的專業知識及海事處的發牌制度,建造適航的船隻。

海事處質疑港燈職員沒造船知識

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則指出,港燈有責任保障員工安全,但根據早前證人的供詞,負責驗收船隻的職員,只讀過船隻相關課程、曾任船員,對船的建造、結構無相關知識。

鄭認為,港燈身為用家,只對營運和保養船隻有責任,對船的建造無知識不足為奇,又以港燈營運發電廠作比喻,指負責同事亦毋需對懂得製造發電機,「維修同建造係完全唔同嘅知識嚟」。

至於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鄭供稱,港燈「作為一個用家,我哋唔知道呢個 implication(潛在影響)係乜嘢」,重申港燈只要求船隻每年獲發牌航行。

羅質疑,港燈除了關注座位數目、船速、安全設備等功能上的要求,航行安全是否也應該是港燈關注的要求。鄭回應指:「如果係海事處發到牌,我哋作為用家,係從無一天,覺得隻船係唔安全,直到撞船嗰一刻。」

海事處前驗船督察(《法庭線》記者攝)
驗船督察拒答曾否懷疑應有水密門

庭上另傳召海事處前驗船督察劉建華,他確認在 2007 年 6 月為南丫四號進行兩年檢,檢查項目包括船內部結構。

研訊主任關注,劉有否看到南丫四號尾艙壁的通道口?曾否懷疑應有水密門?劉供稱,已不記得有否見過通道口,指「而家我已經退咗休,唔可以用而家嘅角度嚟講」,又指當時的驗船知識亦「忘記得七七八八」。

研訊主任引述劉在 2014 年錄取的口供,指因為通道口沒改裝痕跡,他不會懷疑應否有水密門。劉庭上稱「如果口供咁寫,我就可以確認」。

劉:工作上不容許逐個船艙檢查
但「唔敢喺度咁講」

主任續關注劉驗船時,會否進入每一個船艙檢查。劉先供稱「工作上唔容許」逐個船艙檢查,「只可以揀重要嘅艙睇」,但其後改稱「我唔敢喺度咁講」。他又指,不肯定曾否進入南丫四號油箱房,但必定有入最尾的舵機房檢查。

家屬方代表大律師譚俊傑引述劉在 2014 年的證供,確認自己不認識「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劉確認內容正確,又指自己沒正式受過關於穩性計算的訓練,「一日半日嗰啲(訓練)就有」,他不記得曾否審批穩性計算報告,但有進行傾斜測試。

官指證人口供無幫助
拒批證人費

海事處前副處長童漢明早前供稱,驗船督察若看到尾艙壁有通道口無裝水密門,一定會有疑問。劉拒絕評論童的說法,指自己身為驗船督察「唔係一個專業嘅職級,我只係做自己嘅工作,我只係一個督察」。

家屬方多次追問劉是否同意,看到尾艙壁通道口應有疑問。劉多次稱「我 no comment(不評論)」,重申自己已退休 5 年,不便評論,「呢個問題唔係非黑即白,好多唔同嘅 case(個案),唔可以喺度講同意唔同意」;家屬方指劉已宣誓作供,要說真話,劉則指「真話就係 no comment」。

劉作供完畢後,研訊主任向死因裁判官周慧珠申請證人費,官指證人對研訊「不是太有幫助(not been very helpful)」,拒批出證人費。研訊下周一續。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