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醫院董事局前主席蕭炎坤捲入黃金投資詐騙案,被指透過從事黃金交易公司處理總值逾 250 萬港元的款項,他否認洗黑錢罪,案件周二(2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由於雙方同意大部分案情,控方毋須傳召證人。法官周三將會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聲稱透過交友程式 Tinder 結識女子,經對方介紹投資黃金,最終損失逾 25 萬美元,其中近 13 萬美元轉入蕭炎坤經公司持有的銀行戶口,蕭是該戶口的唯一簽署人。控方指該戶口另處理多筆來歷不明的款項。
辯方指,蕭獲他人邀請合作開設投資業務,涉案戶口是公司的職員使用,提款主要是用作支付辦公室租金,蕭亦曾質疑匯款來歷不明,但獲告知是來自合法途徑。官追問下,控方確認警方未找到或拘捕部分涉案人士調查,但強調根據法律,單單收取「黑錢」已構成罪行。
控方毋須傳召證人
官周三裁表證是否成立
被告蕭炎坤(76 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洗黑錢罪,他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單偉琛。
控辯雙方承認大部分案情,控方毋須傳召任何證人,呈遞開案陳詞、雙方承認事實及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作證。

承認事實:涉案公司從事黃金交易
蕭是唯一股東兼董事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智金集團有限公司」於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香港註冊成為有限公司,被告是註冊時的唯一董事和股東,以自己在又一村的住址作為公司註冊地址。
同日被告參觀九龍灣億京中心一個單位,擬租用作智金的營運辦公地點,他同日與業主簽訂臨時租約,每月租金為 388,888 元。被告在 11 月 24 日,於律師樓簽訂正式租約,租賃期為 3 年。被告在 12 月 6 日,將智金的註冊地址,改為億京中心單位的地址。截至當刻,被告共繳付近 363 萬元租賃該單位。
2018 年 2 月 7 日,被告以公司董事身分為「智金」在華僑永亨銀行開設戶口,設有澳元、美元及港元儲蓄戶口,而在戶口的商業帳戶表格中,「智金」的業務性質為黃金經銷商,提供黃金產品交易,2018 年度預期營業額為港元 4.8 億元。戶口的唯一簽署人是被告。
承認事實:事主經 Tinder 認識女子
獲介紹投資黃金
根據一名新西蘭籍人士 Alexander Conrad Sim 的口供,在 2018 年 2 月,一名自稱 Rachel 的人透過交友程式 Tinder 接觸 Sim,兩人其後在微信繼續聯絡,Rachel 自稱是「匯彰環球集團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遊說 Sim 進行投資。
Sim 在同年 7 月 2 日抵港,Rachel 與一名自稱 Chong Kwan-lok 的人在 7 月 4 日與 Sim 在「匯彰」同樣位於億京中心的辦公室會面,Chong 宣稱是 Rachel 的生意合伙人,兩人一起在「匯彰」工作,他們為 Sim 開設了黃金投資戶口,Sim 首先向 Chong 繳付了美元共 10,256.94 元。
事主投資逾 25 萬美元
逾半轉入智金戶口
Chong 聲稱會為 Sim 進行黃金投資買賣,Sim 可以在「匯彰」的網上戶口和交易應用程式 MetaTRader4 監察該投資戶口的買賣情況。同日,Chong 替 Sim 投資該筆資金,成績不錯,他鼓勵 Sim 加大投資,
在 2018 年 7 至 8 月,Sim 分 4 次交易,透過存入「匯彰」的銀行戶口,總共向該投資戶口注資 110,660.6 美元。
根據「匯彰」的 V-VIP REBATE SCHEME,當投資戶口的總注資達 50 萬美元,便可以獲得 7.5 萬美元回贈。Sim 其後在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2 日,分兩次匯款入「智金」的美元戶口,涉及 129,475.23 美元。
Sim 其後發現自己受騙並向警方報案,至目前為止他仍沒有收到任何款額、利潤、回報或得益。
智金戶口收到多筆匯款
大部分款項被取走
除了 Sim 的款項,在 2018 年 2 月至 12 月,「智金」的美元戶口另收到 7 筆匯款,共涉及 173.073.05 美元;澳元戶口收到 5 筆匯款,合共 2.15 萬澳元;港元來往帳戶則收到 4 筆支票存入款項及兩筆存入款項,涉及共 194,488.01 港元。
「智金」的美元帳戶、澳元帳戶及港元往來帳戶有多筆提取紀錄,分別分 7 次提取 296,513.75 美元、分 3 次提取 2.15 萬澳元,以及分 10 次取走約 377 萬港元。截至 2019 年 2 月 23 日,3 個戶口的結餘分別為 6,035.44 美元、0.03 澳元及 76.33 港元。
支票收款方包括辦公室業主
與被告同名人士等
其中港元來往帳戶主要透過 10 張支票提取款項,支票收款方分別是「粵豐集團有限公司」(億金中心單位的業主)、Chan Nok Hin Duncan、「保誠財險有限公司」、Siu Yim Kwan Sidney(與被告的英文全名相同)、「香港匯智翻譯有限公司」、羅淦康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永亨銀行在 2019 年 1 月 25 日,書面通知智金將會取消該銀行戶口,戶口最終在 2 月 26 日被關閉,此前被告一直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
被告將智金股份轉讓
在 2019/2020 財政年度,被告人的稅務報表顯示收入為零,「智金」亦未有在任何財政年度報稅。
被告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將「智金」全數股份轉讓給羅淦康,其董事聯務則由 12 月 7 日由羅接替擔任。
被告在 2019 年 1 月 21 日在機場入境時被捕,2021 年 12 月 6 日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及歸還保釋金,直至2023 年 1 月再度被捕及起訴。被告在兩次被捕後各進行了一次警誡錄影會面。
開案陳詞:被告稱「匯彰」創辦成員
邀請合作開設投資業務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資料,林萬琸是「匯彰」的創辦成員、唯一股東及董事,林在 2017 年 4 月辭任董事,由馮建成接替,並將所有股份轉讓給馮。「匯彰」的登記地址與「智金」在同一棟商業大樓。
控方開案陳詞補充,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經朋友介紹認識林萬璋,林希望能利用被告的信譽開設投資業務,被告因此成立「智金」。被告稱因為他不認識林萬璋,所以堅持全資擁有「智金」,但未有參與任何業務或戶口運作。
被告不承認控制「智金」的銀行戶口,他宣稱將戶口的安全權杖交予馮聖嘉,自己對戶口運作並不知情。他後來發現戶口在 2018 年 8 月至 11 月,有約 200 萬元來歷不明的款項進出,於是詢問林萬璋有關款項的來源,其後得知部分存入款項來自林和馮成立的公司。
被告又指,因為懷疑及害怕林和馮,利用「智金」的戶口作不法用途,於是其後安排取消戶口的安全權杖功能,他否認知悉及有份參與戶口的非法交易活動。
控方: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涉可公訴罪行
控方認為,銀行紀錄顯示被告在所有關鍵時段,均是「智金」戶口的唯一簽署人,亦作為「智金」的唯一董事,由始至終控制及管理「智金」,他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入該戶口的財產屬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下,仍從該戶口提取金錢,行為構成「處理」黑錢。
官關注事主是否受騙
區院暫委法官溫紹明關注,案情顯示事主 Sim 聲稱受騙報案,但「係咪真係受騙呢?定純粹係一個生意嘅 dispute(糾紛)呢?」控方外聘大律師單偉琛補充,事主向警方報案,最終拿不回相關款項,但「受騙」主要是事主的說法。
控方又解釋事主與被告的關係,在於其中部分投資款項,存入了被告透過「智金」擁有的美元戶口,並強調「智金」的戶口,另外有許多筆不明來歷的財產,而在案發期間,被告是「智金」的唯一董事,戶口的唯一簽署人,結果幾個戶口的款項亦被清空。
控方確認警方找不到林萬璋調查
法官續指出,戶口最大筆提取的款項,是用作交租,部分亦是可以追蹤的匯款,例如給 Chan Nok Hin Duncan 的匯款,「你哋有冇搵到陳諾軒(音譯)呀?有冇拉佢?」
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拘捕或聯絡陳協助調查,但強調根據法例的定義,單單收取黑錢,已構成處理黑錢。
至於被告聲稱邀請他開設「智金」的人,即「匯彰」的創辦人林萬璋,控方指警方找不到他,因此沒有調查過。
辯方:智金戶口由職員使用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則指出,辯方案情是在 2018 年 10 月,永亨銀行將智金戶口的安全權杖寄到智金的辦公室,被公司的職員使用,其後被告才得知戶口在 10 月至 11 月,開始有款項進出。
被告立即詢問情況,獲得一個「double confirmation」(雙重確認),指款項來自合法途徑,於是他將款項轉走,被告亦在一個月內取消安全權杖及更改址址,「唔畀人用自己戶口」。
法官將在內庭觀看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及閱讀審訊文件。審訊周三續,法官指將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法律 101 文章)。若被告需要答辯,辯方指會有兩名品格證人。
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蕭炎坤(76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指於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智金集團」的帳戶中總額為 194,488.01 港元、302,548.28 美元、21,500 澳元的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蕭早前獲准以 100 萬元現金擔保,另加兒子 200 萬元人事擔保。
ESCC3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