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浴室昏迷身有瘀傷 38歲母否認虐兒 女警指被告認「一時生氣」拖鞋打女兒

4歲女童浴室昏迷送院身有瘀傷 38歲母否認兩項虐兒受審 印傭供稱被告每日打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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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送院時不清醒

承認事實指,被告育有 3 名子女,次子是與女童同歲的雙胞胎,另有 8 歲長子;案發時被告身在單位內。被告沒有案底。案件將有 4 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案發時於女童家中擔任傭工的印傭,她由傳譯協助作供。

印傭在主問下稱,她約於案發前 1 個月入職,涉案單位分成兩層,約 2,000 呎,上層有 4 間房,其中被告與女童同房,房內設套廁;下層則有廚房、飯廳等。被告負責替雙胞胎洗澡,自己則不曾看過過程或負責洗澡。

印傭續稱,案發時她在廚房煮食,突然聽到長子喚被告,被告很快就赴上層,並發出叫聲。印傭遂前往上層看發生何事,見女童全身沒穿衣服、身體稍濕,面朝天花板倒卧地上,口部流血,而浴缸內注有半滿水。被告召救護車,女童被送往醫院,當時已不清醒。

被問及被告與女童關係,印傭稱二人親密,但被告經常打女童,頻率是每日多於 1 次,主要用手。控方其後呈堂兩條短片,指是印傭所拍,基本上見不到畫面,但聽到女童哭喊聲。庭上播放時,聽到片中有女子的聲音,大喝「過來」,並有疑似敲打聲。

印傭稱因怕日後會遭被告誣陷虐打女童,故拍下做證。案發之後,她即日辭職。

辯方:印傭曾被投訴玩手機、衞生欠佳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盤問下,印傭承認曾遭被告向中介投訴,指她衞生欠佳、常在廚房玩手機不顧兒童,以及被提醒後曾「黑面」。

李其後提出辯方案情,指印傭稱見到女童沒穿衣服,因當時被告正為女童做心外壓,故掀起了衫。印傭不同意。李再指,根據照片所示,浴缸的水是三分之一滿,不是印傭所說半滿。印傭否認,但承認女童被帶走之前,她沒有把水放走。李再問印傭,有否聽到案發時長子如何喚被告?印傭稱長子當時只不斷叫「媽媽,媽媽」。

辯方:案發時印傭沒親睹被告打子女

李質疑,印傭聲稱被告日日打女童,實際上她沒有見到。印傭否認。李再問,為何不直接拍片,要遮住鏡頭?印傭稱因被吩咐過不可玩手機。李再質疑,她既已錄音,可算是玩手機的一種。印傭稱因當時已「頂唔順」女童日日被打,最終拍了 3 次影片。

其後李質疑,案發時期她沒見到被告打小孩,而是聽到有小朋友叫痛聲,就推測是被打。印傭同意。

李又指,印傭聲稱有一張照片是女童纏上紗布,因該處有瘀傷、狀似剛被打,但印傭實際上沒見到女童傷勢因何得來。印傭同意。

李又質疑,印傭在口供中,曾提及替次子洗澡,但庭上卻稱沒有。印傭稱,若被告有吩咐,她才會替次子洗澡。李質疑,印傭庭上曾說自己不曾負責洗澡,是有意隱瞞她曾在替次子等洗澡時犯錯,印傭表示她當時不明白問題。

女警:被告警誡下曾稱「一時生氣」
造成女童受傷

辯方指會質疑女警口供呈堂性,包括被告不是自願錄取,也不是被恰當警誡等。其後控方傳召女警作供,期間被告一度情緒激動啜泣,官下令休庭。

案發時負責調查的女警 35321 李福英稱,當日她被派往伊利沙伯醫院調查事件,指女童身上多處瘀傷,包括左後腦、右肩膊、胸口、兩側盤骨、左前手肘、右手手臂、雙腳、陰部附近、背部及臀部。

女警續稱,被告在警誡下解釋傷勢稱,女兒身上一些傷勢,是她自己由樓梯摔下來造成,有些則是「我用拖鞋打她」、把她推向櫃子,但不是故意,「只是一時生氣,才會這樣做」。女警亦否認自己曾以暴力、威脅、利誘手段使被告錄口供,並認為當時被告情緒穩定,途中雖有哭泣,但適合錄口供。

被告不得返回案發寓所

被告 Z.A.L.(38 歲,家庭主婦),持有香港身份證,需要普通話傳譯員翻譯聆訊內容。她共被控兩項虐兒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17 至 22 日,以及同月 23 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一名 4 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女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該女童 X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 X 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裁判官批准她以現金 10 萬元保釋外出,須交出內地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須到警署報到 3 次及須居於報稱住址,住所若有改變須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KCCC78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