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指六旬僱主多次提性要求 官拒納僱主辯稱「自言自語」 裁定屬性騷擾賠償逾18萬元

印傭指六旬僱主多次提性要求 官拒納僱主辯稱「自言自語」 裁定屬性騷擾賠償逾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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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循三方面評估有否「性騷擾」

申索人為印尼籍女傭,由平機會高級法律主任謝健覺代表;答辯人林銳生(案發時 63 歲)自行應訊,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審理。

判詞指,事主指稱其僱主林銳生,趁她於其居所工作時,多次提出性要求,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法庭須裁斷,事主指稱事件曾否發生;若有,是否構成條例所指的「性騷擾」。而若申索成立,印傭可獲多少賠償金額。

判詞引述區院案例指,「性騷擾」可循三方面測試。證據上,須證實所投訴之事確實發生;主觀上,有關人士須認為事件不受歡迎;客觀上,須預期有關人士會因事件感冒犯、侮辱或威嚇。

答辯人林銳生(資料相片)
事主一方:錄音中僱主曾稱「想同你搞」

判詞引述事主一方案情,指她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遷進林銳生住所任職家傭。同月 21 日,林向事主稱希望對方為他生小孩,並提出性要求,事主即席拒絕。而此前 3 天,林曾趁她沐浴後走近聞她頭髮和體味,並稱「好香」;事主見狀為保障自己,遂將林提出要性的情況錄音。

根據錄音,林曾說「我想搵到個好嘅工人姐姐同我生一個仔,同我結婚,同我生個仔我係咁樣想嘅」、「(指林的前家傭)肯同我搞嗰啲嘢嘛,佢肯嘅,即係畀啲錢佢肯嘅。嗰陣時佢 23 歲,佢肯㗎。即係畀啲錢佢肯嘅」等。

同年 3 月 3 日,林再向事主提出性要求,稱可付 600 元,事主同樣有錄音。據錄音,林當時稱,「諗都諗到我要啲咩啦吓話,孤男寡女喺度」、「工人就唔屌得架咩」等。而錄音中,事主不斷明確拒絕,稱「我唔要咁樣呀先生」。

同月 5 日,二人激烈爭執,事主擔心人身安全下報警,在中介協助下搬走,前後合共工作 17 天。

官裁事件曾發生 批僱主作供時擺睡姿

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指,事主作供真誠,接納其證供為事實,錄音也沒經干擾;而涉案僱主林銳生作供時表現不認真,甚至在作供時伏在證人枱上作出睡覺姿態、拒絕回應問題,拒納他為可信證人。法官裁定,事主報稱事件曾經發生。

根據判詞,林銳生沒律師代表,自辯下質疑錄音真確性,稱確認錄音內男聲為自己,但不確定女聲為印傭,因她只略懂廣東話,並稱錄音可能經人工智能技術編輯,但沒提供證據。

官裁構成性騷擾

至於事件是否構成性騷擾,林自辯稱他最多是要求事主更加「善解人意」、替他按摩,又指自己不是青少年,不會有性衝動。他承認曾提及「做愛生兒子」,但只是自言自語,沒對事主提出性要求。

官拒納林以「自言自語」為抗辯理由,指錄音可見二人持續對話、有互動;亦拒納林稱是要求事主更「善解人意」,因錄音中林明顯向事主提出性要求。

官續指,事主在 2 月 21 日,已多次堅決拒絕林的性要求,又表示自己已婚,明顯地表達了不安,並要求對方不要再提出性要求。至 3 月 3 日,事主已就性要求,以不曉廣東話拒絕,又提出林聯絡中介公司提供傳譯,惟林以私隱為由反對,令事主感恐懼並哭泣。

官認為林必知其行徑,不受事主歡迎;而林知悉事主哭後,仍威脅她必須迎合其性要求,否則會被解僱、須返回印尼。

就事主否感冒犯或侮辱,官指明顯有,因她曾嚴厲警告林會向中介投訴、向警方舉報;拒絕林時又曾落淚,表達了其恐懼情緒。而二人權力不對等,林以僱主身分向事主提出性要求,即使她感冒犯、侮辱或威嚇,也沒法離開僱主住所,令其倍感不安,但事主仍有不斷堅決拒絕。

法官最終裁定,案件申索成立、構成條例所指性騷擾,裁定林須向事主賠償共 182,387.30 港元,當中有約六成屬收入損失賠償,涉款 112,387.30 港元;另感情損害和懲戒性損害賠償,分別為 6 萬元和 1 萬元。另須賠償利息。

DCEO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