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指次被告電話有測試TATP炸藥影片 產生獨一無二火球

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指次被告電話有測試TATP炸藥影片 產生獨一無二火球

分享:

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影片顯示有人用煙花棒引爆炸藥

控方正傳召時任署理高級警司、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負責檢視警方於首、次被告的電話,以及 Telegram 群組「烘焙同好會 0.3」等擷取的 76 段影片,確認其中 61 段為測試炸藥的影片,部分有重複。

控方日前播放在次被告李嘉濱電話的影片,拍攝背景為一個貨倉,李展超指,該片段顯示測試低性能炸藥的過程,火焰升得很高,指如在家居或廁所測試,「會成間屋都燒著」。

李展超周五補充,該影片顯示有人用煙花棒引爆炸藥,產生爆燃效果,冒出白黃色、高 12 尺的烈焰,估計溫度達 1,300 度,火焰亦不斷有火花冒出,反映炸藥內含金屬粉末;爆燃時產生的灰黑色蘑菇雲,反映裝著炸藥的容器可能是塑膠製,或用膠紙包裹。

李又指,點燃煙花棒的人頭戴防毒面具,點火後到遠方躲避,「種種顯示,測試者係知道自己測試緊啲乜」。而炸藥燒光後,放置器具的鐵板被燒至通紅,李指出鐵的熔點為 1,500 度,「通常要做到咁熱,一定要有啲鋁熱嘅效果先做到」。

證人:片段顯示測試 TATP 炸藥

控方播放下一段在相同地點拍攝的影片,李展超描述,片中可見爆炸威力較大,發出巨響,拍攝者不能正常手持器材拍攝,反映爆炸產生的衝擊波令他無法正常活動;爆炸後,兩個裝著炸藥的容器完全被摧毀,金屬碎片四散,一片狼藉。

李認為影片中的炸藥是放在一個半密閉的飲品瓶內,令炸藥成功引爆,而非僅僅燃爆。

控方接續播放數段在一個家居環境拍攝的影片,同樣在李嘉濱的電話內擷取。李展超指出,影片顯示測試高性能炸藥 TATP 的過程,測試者用火槍燃點 1 至 2 克的 TATP,產生一個懸在半空的火球,「呢個火球嘅特徵係獨一無二,只有 TATP 先有呢個效果」。

其中一段影片中,有一把男聲問「TATP 加 KNO3 呀?」李展超解釋,TATP 混合硝酸鉀(KNO3)會產生爆炸,在片中亦可見到爆炸,但因為份量少,爆炸速度極快,「肉眼見到只係火球」,若份量達 10 克或以上,會有更明顯的爆炸效果。

李又指,片中可見使用的 TATP 份量僅約 1 克,「因為 TATP 嘅烈性性質,都可以做到成張櫈,覆蓋面咁大嘅爆炸」。

李續指,加入硝酸鉀後,會令炸藥的烈性增強,因為硝酸鉀是高度氧化劑,內含大量氧氣,但只會焚燒,不會爆炸。李指,在此情況便會加入 TATP 作為引爆主裝藥的媒體。

另外一段影片,顯示有人用火槍噴向一盆灰色粉末,但未能點燃粉末,隨後有人將液體淋在粉末上。李展超估計,影片顯示測試已失效的爆炸品,爆炸品有機會因受潮而未能點燃,估計測試者嘗試加入甘油、電油或剎車油,令爆炸品更有威力。

李亦確認控方所指,硝酸鉀若受潮,亦會出現上述無法點燃的情況。

被告住所次氯酸鈣、漒水
證人指可製氯氣彈

控方續讀出李展超在 2024 年 12 月錄取的證人供詞,李指次氯酸鈣可用於化學襲擊,會損壞人體肺部的氣囊,可致窒息死亡;氯氣彈則可以引致失明等嚴重人身傷害。

李在庭上補充,次氯酸鈣混合酸可製成氯氣彈,爆炸時釋放氯氣,人體若吸入過多氯氣,有機會窒息失亡,眼球接觸過濃的氯氣,亦可導致失明。

控方指出,警方在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住所,搜出次氯酸鈣和漒水,亦在宏創方的涉案單位搜出硫酸。李確認,漒水和硫酸,都可以與次氯酸鈣混合,製成氯氣彈。

警方另在周皓文的住所搜出氧化鐵粉。李指出,氧化鐵粉可混合鋁粉,製成鋁熱彈,燃點時會高溫燒毀物品;他又確認其中一段在被告電話擷取的影片,顯示測試鋁熱彈的過程。

次被告電話手繪草圖
寫有鋁熱彈字眼

警方在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另擷取兩張手繪草圖,其中一張寫有「Thermite bomb」(鋁熱彈)的字眼。李展超檢視該草圖,指草圖設計的鋁熱彈以 PVC 塑膠為外殼及喉蓋,內為一個長約 6 吋、闊兩吋的密閉空間。

草圖的左方列明加入氧化鐵混合鋁粉,「mixture 要 pack 實」。李認為可理解為需要將裝置注滿鋁熱劑,不能有空隙。

裝置的右邊部分設有一條喉管,中間有球型氣閥,充當開關角色,打開氣閥後,上半部的高錳酸鉀(Potassium permanganate)(KMnO4)會與下半部的剎車油混合,產生化學反應,「唔需要點火,溝埋會自己爆炸」,並會點燃左方的鋁熱劑。

李續指,由於裝置為密閉空間,鋁熱劑點燃後會產生爆炸,令裝置的外殼炸開,而以裝置的尺寸,可放入約 150 克重的爆炸品,爆炸時在 5 米範圍內有殺傷力。李表示這類鋁熱彈裝置「外國嘅恐怖組織曾經嘗試用,所以呢個設計,對我並不陌生」。

控方指出在李嘉濱於西環梅芳街的住所,搜出數盒粉末,其中一盒裝有 6.1 克鋁粉。李確認鋁粉是上述鋁熱彈裝置的成分之一。審訊下周二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