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0 日)於高院踏入第 73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確認在首、次被告及涉案 Telegram 群組擷取的 61 段影片,顯示測試低性能炸藥的過程,並且有使用電子火柴、引信、煙花棒等燃點炸藥,而片中點燃炸藥的男子刻意蹲下,反映他知道正在測試爆炸品。
證人亦確認,警方在宏創方 503 室搜出的鐵碗、鐵盤等物,與影片所見的容器吻合,並有以過千度高溫燒過的痕跡。其中一段,有男聲及女聲提及「5 比 2 比 1 比 1」等,證人估計有人談及調配材料的比例。審訊周五續。
第 72 天審訊|控方專家確認涉案單位物料可製恐怖組織常用炸藥 電路板可控制引爆
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恐怖份子常在炸藥加絲帽增威力
控方周四繼續傳召時任署理高級警司、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
控方展示,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與男子鄒家揚到將軍澳「踩線」時,行車紀錄儀錄下的對話,指兩人討論加入絲帽或螺絲,其中,鄒問「成 40 米內嘅人,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李回答「係呀」。
李展超在庭上解釋,在自製炸藥加入絲帽是慣常做法,「喺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指加入後會令炸彈威力增強,絲帽會以極快的速度,無差別攻擊炸彈周圍的人。李指,上述對話形容被絲帽擊中猶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
李續指,除了鐵釘的破壞力,炸彈本身產生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都能造成傷害,程度視乎炸藥的成分,「有可能會炸到斷肢,甚至身體部分完全炸毀」。
證人:61 片段涉測試炸藥
李展超另檢視案中共 76 段影片,分別在首、次被告的電話或 Telegram「烘焙同好會 0.3」群組內擷取,部分為相同的影片。李確認,當中 61 段影片涉及測試炸藥,部分有成功爆炸,部分則沒有。
控方逐一播放影片,第一批是被指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廁所的片段。李確認,部分片段顯示測試「閃光粉」(flash powder)炸藥的過程,他描述片中可見約 1 至 2 克粉色粉末,放在鐵盤或鐵碗中,點燃後出現爆燃效果,發出極刺眼的白光,部分片段有冒出大量白煙。
李解釋,「爆燃」是燃燒低性能炸藥時產生的反應,溫度可達 1,300 度以上,會產生烈焰和光,不能用水撲熄,與一般燃燒物品時的反應有明顯分別。李又指,片段中大量火花,反映炸藥中含有鋁粉,否則「正常燃燒嘅任何嘢,都做唔到呢個閃光嘅效果」。
除了用火槍直接燃燒閃光粉,李指部分影片顯示使用電子火柴、引信或煙花棒點燃炸藥。李補充,使用電子火柴只有一下火光,可能無法點燃炸藥,而引信本身含有稀釋的爆炸品,可以延長火光燃點的時間,令炸藥更易爆炸。
證人:測試者蹲下躲避
反映知試爆炸品
李展超另描述,影片中點燃炸藥的男子刻意蹲下來,反映他知道正在測試爆炸品,炸藥燃點後可能產生刺眼的光和濃煙。李形容,爆燃產生的眩光會令人「眼都開唔到,甚至望落去對眼會覺得唔舒服」,因此該男子點火後迅速躲避。
除了使用鐵盤進行測試,影片亦顯示有人用鐵碗放置炸藥。李解釋,使用鐵碗可以將炸藥集中在碗底,增加引信與炸藥的接觸面,令炸藥更易引爆,並會產生更大的濃煙。
部分影片顯示在濃煙和閃光散去後,鐵盤上留下一坨紅色發光的物質。李解釋,這顯示鋁被燃燒後的反應,與鋁熱板的原理相近。
503 室鐵碗驗出炸藥殘留物
證人指吻合片段中器皿
控方展示在 503 室搜出的鐵碗,指碗內驗出氧化鋁、硫磺和硝酸鉀的殘留物。李展超解釋,殘留物是自製炸彈的成品,當中硝酸鉀和氧化鋁,均屬於炸藥的「前體」(precursor)。
李又指,在證物相片中可見,鐵碗旁邊的漏斗是自製炸藥工場常見的器具,用來平均分布化學品,或注入其他容器當中;背景的一個塑膠桶則有黑色燒焦痕跡,可反映「燒出嚟啲煙幾勁」。
控方即場拆開證物袋,供李展超檢視相關的兩個鐵碗,李表示兩個不銹鋼碗疊在一起,用手無法分開,底部有幾乎燒穿的痕跡,估計是因受高溫後燒至變型,「可以知道曾經有個好高溫嘅爆燃喺度發生過」,他亦觀察此鐵碗的外觀吻合上述影片內的鐵碗。
至於在 503 室搜出的鐵盤,李供稱鐵盤上有起碼 5 個小孔,金屬亦變了色,「通常呢啲金屬嘅鐵盤,好難燒得穿」,證明盤內發生過高溫的爆炸。
證人估計片中談及調配炸藥比例
其中一段影片中,有一把女聲稱「5 比 2 比 1 比 1」,男聲問「5 比 3 比 1?」女聲回應「唔係,係 2 嚟嘅」。控方指稱該男聲是次被告李嘉濱。
控方關注「5 比 2 比 1 比 1 」與測試炸藥有甚麼關連?李展超指出,閃光粉內氧化劑的比例一般佔半,其餘成分則是燃料和接合劑(binding agent),估計影片所指的「5」是代表氧化劑,其餘分別可能是鋁粉、鎂粉和硫磺。
控方展示在 503 室搜出的一個玻璃瓶,內裝有 40% 硝酸鉀、42% 鋁和鎂粉、6% 硫磺的混合粉末。李確認瓶內裝有閃光粉的製成品。
證人:硫磺可增強爆炸熱力及威力
首被告何卓為和第七被告何培欣,被指一同在藥房購買共兩斤硫磺。李展超確認,硫磺屬於炸藥的接合劑,可以提升爆炸時的熱力和威力,令爆炸效果更理想。
李另供稱,其中一批影片顯示測試「火箭糖」(rocket candy)炸藥的過程,是將硝酸鉀和糖混合製成的炸藥。他解釋,點燃火箭糖產生的烈焰是紅色而非白色,產生的煙亦較少和接近灰色,因此辨認出是火箭糖而非閃光粉。
李又指,片中可見火箭糖燃燒時的烈焰不均勻,反映測試者沒有充分混合硝酸鉀和糖。
李在控方詢問下補充,自製炸彈工場時常會反覆測試調配炸藥的化學品比例,因為相關化學品比例,需要因應化學品原材料的質素作調整,製作者需要反覆測試,微調比例,達至爆炸的最佳效果。
審訊周五續,李展超將繼續作供。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