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確認涉案單位物料可製恐怖組織常用炸藥 電路板可控制引爆

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確認涉案單位物料可製恐怖組織常用炸藥 電路板可控制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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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炸彈處理主任報告:
兩單位搜出物品屬高性能炸藥

控方傳召時任署理高級警司、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以爆炸品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確認閱讀過另一名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偉德的專家報告後,在 2024 年 7 月撰寫證人供詞,補充專家意見。

控方讀出李展超的報告,指警方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搜出 31 克 TATP,在 1008 室則搜出 57.7 公斤硝酸銨,兩者屬於高性能炸藥、威力強。其中硝酸銨需使用引爆裝置或助推器引爆,不能直接點火引爆。

根據控方案情,503 室和 1008 室分別由首被告何卓為和次被告李嘉濱租用,分別用作製作和儲存炸藥及其原材料。

報告又指出,使用 1008 室搜出的硝酸銨,混合不多於 20% 的鋁粉攪拌,可以製造出總重量約 70 公斤的 AN/AL(Ammonium nitrate / Aluminium)炸藥,然後可以透過電路系統燃點電子點火器,引爆雷管內的炸藥,從而引爆硝酸銨。

證人:單位內煙花、爆竹、引線
可用作引爆炸藥

李展超在庭上補充,硝酸銨是一種僅次於軍用級別的高性能炸藥,性質相當穩定,直接用火點燃,甚至用子彈射擊都不會爆炸,只會猛烈燃燒,需要將其他不穩定的炸藥放入雷管,插入硝酸銨,才能透過其他炸藥引爆硝酸銨。

宏創方單位同時搜出煙花和爆竹。李展超確認,可以提取煙花、爆竹內的混合物,用作放入雷管的炸藥;503 室的 4 綑煙花引線,亦可用作引爆炸藥。

警在 503 室搜出 TATP
證人:容易撞擊產生爆炸

宏創方兩個單位合共搜出 101.61 公斤鋁粉和 92.42 公斤鎂粉。

李展超指出,使用硝酸銨時,一般會混合燃料,例如鋁粉和鎂粉,提高爆炸的威力,當中鋁粉的破壞力較大,混合硝酸銨製成 AN/AL 炸藥,是一種「已知嘅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慣常用嘅自製爆炸品」;混合鎂粉則可產生更大的火焰和光。

至於 TATP,李供稱它是一種極敏感的高性能炸藥,別名是「撒旦的母親」(Satan’s mother),因其爆炸威力強大,極之危險,「基本上接觸到任何熱力,即時會產生爆炸」,甚至撞擊都有可能爆炸,「一個正常人揸住少量(10 至 15 克)引爆,手掌或者手指都會即時炸斷」。

李認為,TATP 可用作引爆 AN/AL 炸藥,又指若以宏創方的硝酸銨混合鋁粉,製成 70 公斤炸藥,只需 1 至 2 克 TATP 已足以引爆炸藥,其威力足以在 50 米範圍內對建造物和結構造成嚴重傷害,實際傷害視乎爆炸發生的地點。

警方在宏創方 503 室的一個抽屜,搜出裝在透明保鮮袋內的 30 克 TATP。李展超指出,TATP 須存放在器皿內,保持乾燥和冷凍,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在 503 室的存放環境容易撞擊 TATP,產生爆炸。

證人:電路板裝置可控制引爆 AN/AL 炸藥

控方又展示警方在 503 室搜出的電路板裝置。以電路系統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的時任署理總督察盧永楷早前供稱,該裝置與在羅湖站檢取的電路板裝置設計相同。

李展超庭上確認,假設將硝酸銨與鋁粉混合變成 AN/AL,而若果將 503 室電路板裝置上的電子火柴、TATP 炸藥連接,可以做到透過電路控制引爆 AN/AL 炸藥。

庭上早前播放 2020 年 3 月 7 日,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與一名男子鄒家揚,乘車到將軍澳「踩線」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兩人討論加螺絲或「馬仔釘」。

控方周三展示一張在李嘉濱電話擷取的照片,顯示一個連接住電路板和 USB 手指的白色裝置。李展超確認,該裝置綑上一些鐵釘和鐵珠,又指在炸彈加入鐵釘可增強其殺傷力,在爆炸時鐵釘會隨著氣流散開,破壞物件甚至傷至他人。

證人:管有過量硝酸銨、鎂粉違例

控方另關注,在宏創方搜出的硝酸銨等化學物是否危險品。

李展超供稱,硝酸銨是聯合國公認的危險品,出入口有嚴格管制,一般使用只能管有 25 公斤,工業用的上限則是 50 公斤,在宏創方管有 57.7 公斤硝酸銨,觸犯了《危險品條例》,釀成火災的風險亦很高;鎂粉、引信同屬危險品,儲存量亦有上限。

控方另讀出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偉德的專家報告,提到炸彈處理主任黎遨遊,曾測試在宏創方搜出的硝酸銨和鋁粉混合物樣本,成功引爆炸藥。

馬偉德則在報告指出,他曾自行製作 AN/AL 炸藥,「只需要很基本的用具和只花數分鐘就能製成」,惟香港的天氣潮濕,容易令硝酸銨受潮後迅速失去效用。

李展超在庭上補充,硝酸銨受潮後敏感度會下降,未必能成功引爆,但可以加入鋁粉或鎂粉,增強其敏感度,令它較易引爆。

審訊周四續,李展超將繼續作供。控方指李「如無意外」是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他作供後控方案情將會完結,接著將處理雙方的一項法律爭議。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