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首被告被指發送試爆炸藥片段 辯方指可能轉自其他群組

反恐第二案|首被告被指發送試爆炸藥片段 辯方指可能轉自其他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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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被指發試爆片段
辯方關注或是轉發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8774 吳曉曦,周三繼續以 Telegram 專家證人身分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指出,警方擷取被告電話的 Telegram 訊息之中,由「William Wallace」(被指是何卓為)在 2020 年 3 月 5 日發送的一條影片,該影片是否可能由其他群組轉發過來,或是由用戶複製他人的影片,然後再發送出群組?吳同意。

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重申「個證供係,呢個係 503(片中地點為宏創方的一單位)嘅廁所,呢個係第一被告租嘅 503(室)嘅廁所」。根據控方案情,首被告發送了在 503 室廁所試爆炸藥的片段。

證人:若是轉發 資料會有標註

辯方繼續請吳澄清,警方的呈堂資料有否顯示片段訊息是轉發得來?吳表示,警方的資料會標註訊息是否轉發,但他承認他並非負責擷取涉案訊息,只是憑經驗作供。

辯方指出,在資料中,整批對話逾千個訊息,都沒有吳所稱的「轉發」標註,質疑即使是轉發的訊息,警方在呈堂資料都不會標註出來。吳否認。

證人確認法證工具
終止在港服務

辯方續指,在 2020 年 3 月時,警方使用的法證工具 Cellebrite 仍未能擷取未解鎖 iPhone 的訊息。吳稱「唔記得咗」,但稱以他所知,最新版本已有破解密碼的功能。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則指出,Cellebrite 自 2020 年開始停向香港的客戶提供軟件更新或售後服務,2021 年後完全終止在香港的服務。吳同意。

證人確認
第七被告訊息被轉發

第七被告何培欣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則展示一張 Telegram 訊息的截圖,引述一批「五飛」(被指是何卓為)與「一支半弓」(被指次被告李嘉濱)的訊息:

五飛:(from 珀斯光輝)btw mr x 金主想課 20k
但佢唔識用 btc 遲啲經 mrx 比現金我

一支半弓:可以
遲下轉返都得
佢會幾時比你?

五飛:我有條件要幫佢整少少野
call?

吳曉曦庭上確認,截圖的訊息之中,只有「btw mr x 金主想課 20k」一個訊息,是轉發自「珀斯光輝」(第七被告何培欣承認是其用戶名稱),其餘都不是轉發。

控方讀出新承認事實

控方另應第四被告張家俊要求,重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案調查科(O 記)警長 9315 曾康然(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

辯方指出,曾康然與張家俊在啟豐園停車場搜車前,是由警員帶張家俊到涉及的車輛前,而非如曾早前供稱,張家俊帶警員到該車位。曾康然否認。

辯方又指,曾供稱在車上的一件灰色外套,搜出安全套、紙巾、搓手液等證物,但事實上,該些證物是在車上搜出,而非在外套內搜出。曾亦否認。

控方讀出新草擬的承認事實,確認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各被告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3 月 7日,出入 503 室及 1008 室:

出入 503 室紀錄:
首被告何卓為:121 次
次被告李嘉濱:27 次
第三被告吳子樂:22 次
第七被告何培欣:3 次
第八被告周皓文:2 次

出入 1008 室紀錄:
首被告何卓為:3 次
次被告李嘉濱:18 次
第三被告吳子樂:6 次
第七被告何培欣:0 次
第八被告周皓文:1 次

根據控方案情,何卓為是 503 室的租戶,1008 室則由李嘉濱租用,各被告被指在 503 室內製造炸彈,以及在 1008 室儲存炸藥原材料。

控方另重召 O 記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國安處)作供,他確認從宏創方部分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第五被告楊怡斯、周皓文等出入 503 室及 1008 室。審訊周四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