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2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81 天審訊,法官張慧玲完成共 8 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3 男 6 女陪審團早上約 11 時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 7 時尚未有裁決。陪審團另向法庭提出問題,法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周三再處理。
法官早上總結涉案控罪的罪行元素,指控方須證明各被告有意殺死警察、以及有意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官指,陪審團須肯定本案有協議作非法目的,再考慮各被告是否有意達成協議及付諸實行。官又指,若陪審團認為作供被告說法可能是真,就足以裁定無罪,而各被告案發時無案底,代表犯罪傾向性低。
法官張慧玲周一指,陪審團若認為被告李家田是在警暴下作出招認,則毋須考慮其招認。相反若不相信李指稱遭警暴的說法,仍須考慮其招認內容是否屬實,尤其李的招認與從犯證人證供有出入。官又指,陪審團必知 2019 年反修例事件發生何事,考慮時不能撇開當時的背景。
官指須肯定被告有意達成協議、付諸實行
否則應裁無罪
法官周二完成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詳列本案所涉 5 項控罪的罪行元素。7 名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首 6 人被控《反恐條例》、串謀謀殺等罪。
就串謀謀殺罪,官指控方須證明各被告有意圖殺死警員。至於《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官指控方須證各被告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在公眾人士可進入的場所,放置涉案的兩個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為交替控罪,即陪審團裁定《反恐》控罪不成立時,才須考慮此罪。官指,控方專家報告說明炸彈威力,陪審團可選擇是否接納報告,進而考慮各被告有否意圖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官指,上述 3 罪為串謀控罪,陪審團須先肯定案中是否存有協議以實現非法目的,繼而考慮各被告是否加入協議,成為串謀者之一;然後再考慮他是否有意圖達成協議,並將協議付諸實行。官強調,若有不肯定之處,則應裁定被告無罪。
官又指,案中每個同謀者各有不同參與程度,亦可在不同時段加入或退出協議,例如控方指吳智鴻一方較「屠龍」更早加入協議,陪審團只需考慮各被告有否加入協議,毋須理會其參與程度屬輕屬重。
官:若認為作供被告說法可能是真
足以裁定無罪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官指控方須證明李曾管有槍械,而其意圖是危害生命,或令他人用以危害生命。官指,此罪重點在於陪審團是否相信李家田的證供,即他指稱被捕時遭警暴而作招認;若陪審團認為其說法可能是真,應裁無罪。
餘下一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官指「恐怖主義行為」是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等;而控方指投擲汽油彈已屬恐怖主義行為。官表示,擲汽油彈屬否恐怖主義行為,交由陪審團決定。
官重申,各被告案發時無案底,代表其犯罪傾向性低;就案中唯一作供的被告李家田,官指若認為其說法可能是真,足以裁定無罪。若陪審團不信納他,亦不代表罪成,仍須考慮控方能否證明他有罪。
官指,案件經歷多日審訊,期望 9 人陪審團能達成一致裁斷,若然不一致,法例上仍可接受大比數裁斷(即 8 比 1 或 7 比 2 )。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