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警以程式Cellebrite擷取手機資料 賴振邦一方質疑可靠性 官准呈堂

反恐首案|警以程式Cellebrite擷取手機資料 賴振邦一方質疑可靠性 官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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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振邦交替罪成
6人獲裁無罪

被告賴振邦(被起訴時 29 歲,報稱技術員)被陪審團裁定屬交替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成,串謀謀殺、《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則無罪。同案 6 名不認罪被告獲裁全數無罪。

辯方求情指賴非案中主腦,即使曾參與測試炸彈搖控器,但非由他攜帶及操作、亦不知涉案爆炸品的確實重量。法官指須待同案其他同案被告求情,料不早於 10 月一併判刑。

賴振邦(credit: Kensahung)
警以 Cellebrite 擷取手機資料
辯方質疑可靠性

賴一方在案件抽選陪審團前,爭議警方以軟件「Cellebrite 」擷取手機資料的可靠性,又指部分資料與本案無關。法官張慧玲當時裁定相關數碼證據可呈堂,並在案件審結後頒下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詞指,控辯均依賴同一宗終院案件的法律原則,即法庭考慮手機訊息可否接納時,須考慮是否「表面真確」。至於證據的「比重」和「可靠性」,則由陪審團決定。故此法庭只須考慮控方能否證明相關訊息「表面真確」。

辯方爭議Cellebrite 認受性
指擷取訊息部分不完整

官遂引述控辯陳詞,提及賴振邦一方的反對理由,指辯方同意警方在賴的辦公室搜出一部 iPhone ,但爭議電話的實際使用人是誰、負責檢驗電話的警員 8774 的專家身分,以及擷取資料的方法是否恰當。

辯方不爭議警員 8774 可就「Cellebrite 」的取證流程給予專家證供,但爭議「Cellebrite 」本身在鑑證領域的認受性,亦質疑「Cellebrite 」是否可靠及穩定。

辯方認為,警員 8774 稱「Cellebrite 」可靠及穩定,僅基於他曾多次使用該程式,但他對「Cellebrite 」的開發、更新等均無認識,法庭不能以「司法認知」接納「Cellebrite 」受國際及行業認可和廣納,認為此屬「傳聞證供」,並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

辯方又指,從「Cellebrite 」擷取而成的試算表,內容部分不完整,當中有訊息被刪除、收回或空白,影響表面真確性。

辯方:控方無證據證 iOS、Line 可靠性

辯方另爭議由蘋果公司開發的 iOS 系統的可靠性,指控方沒證據說明 iOS 的數碼資料可代表甚麼,亦無法證明擷取內容的應用程式的安裝情況、登入狀態和瀏覽紀錄等。

辯方指,警員 8774 沒接受蘋果公司的專業訓練,故警員對蘋果手機的認知僅屬「傳聞證供」。

辯方另指,警方以「Cellebrite 」擷取手機內的 Telegram 資料外,亦擷取 Line 的資料。辯方指兩者有明顯分別,但控方沒就 Line 的操作提供專家證供。辯方強調,法庭不能就 Line 的操作行使「司法認知」,在缺乏專家證供下,沒基礎判斷由「Cellebrite 」所擷取的資料表面真確。

控方:無證據顯示偽造訊息
內容上文下理相關

控方回應指,辯方未能提出任何基礎指「Cellebrite 」的運作不可靠,在手機內 Telegram 和 Line 的訊息,所有時序均正常,內容上文下理相關,無證據顯示訊息虛假或偽造。

控方又指,辯方接納警員 8774 以專家身分解釋如何使用「Cellebrite 」取證,認為此顯示警員 8774 有充分基礎,就「Cellebrite 」的運作及可靠性給予專家證供。控方補充,警員 8774 自 2013 年起處理法理鑑證工作,曾處理逾 600 宗案件,涉及逾 4,000 件數碼流動裝置。

就「Cellebrite 」的認受性,控方指警員 8774 的意見非「傳聞證供」,指他曾參與由「Cellebrite 」舉辦的課程及考獲專業認證,其意見有充分基礎支持。控方續指,「Cellebrite 」可恢復部分被刪除訊息,令對話更完整,可加強其表面真確性。至於訊息是否完整,涉及「可靠性」和「比重」問題,應交由陪審團考慮。

控方另批評,辯方一方面接受蘋果公司是全球知名、廣泛使用的手機品牌,但卻質疑其 iOS 系統運作的可靠性。

官批准呈堂
指控方只須證表面真確

法官指,閱畢警員 8774 的書面供詞後,裁定他可就數碼證據提供專家意見,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判詞指,控方只須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門檻毋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若要求控方傳召開發「Cellebrite 」或 iOS 系統的人士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屬吹毛求疵。

官又指,辯方接納警員 8774 可以專家證人解釋如何透過「Cellebrite 」取證,正顯示該警員有充分基礎就「Cellebrite 」的運作和可靠性、於行內的認受性,給予專家證供,故裁定控方已證明相關數碼證據表面真確,批准呈堂。

官補充指,辯方提出的爭議主要關乎訊息的「可靠性」,此屬陪審團考慮的範疇,應交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接納。

一被告認無牌管槍械囚7年4月
餘下認罪被告9月底求情

本案共涉 14 名被告,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餘下 7 人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包括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轉任從犯證人的黃振強和彭軍壕;另一從犯證人蘇緯軒則承認串謀殺警等罪。另兩人涉進口槍械、協助製造炸彈。部分被告將於 9 月 26 及 27日求情。

另外,前本民前成員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囚 7 年 4 個月。辯方指她角色被動,受男友、同案被告蘇緯軒影響下犯案。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接納鍾真心悔改,為維繫情侶關係而犯案。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