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陪審團第二日退庭商議 詢問反恐罪與交替罪之分別、無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反恐首案|陪審團第二日退庭商議 詢問反恐罪與交替罪之分別、無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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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問及反恐罪與交替罪之別、
無有效裁決應如何處理

陪審團周二(27 日)起退庭商議,至晚上尚未有裁決,並向法庭提出 3 個問題。法官張慧玲指需時考慮,押後至周三再處理。

陪審團提出問題如下:

1. 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在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
2. 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
3. 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註:第一條控罪為《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第二條控罪為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法官張慧玲周三(28 日)開庭回答。就首條問題,官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唔係知道就得」,而是有意圖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而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就第二條問題,官指法例沒定義何謂「財產的嚴重損害」,提醒陪審團應憑自身經歷和智慧來作決定。

至於第三條問題,官指各個陪審員各有個人經驗智慧,應互相借鑒、聆聽及考慮其他人意見,而陪審團退庭商議時,當然會有討論和辯論,有人或會被說服而改變立場。官強調,陪審團應忠於宣誓時的誓言,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若商討後仍沒共識,可尋求法官指引。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陪審團下午指就兩人控罪
未能達有效裁決

案件下午再開庭,法官指,陪審團經多番討論後,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以及第五項控罪(即被告劉佩凝單獨被控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問及能否交回法官決定。

官指,期望陪審團繼續商討,若有法律或證據上問題,可再提問;並指陪審團並非一定,但最好能達致有效裁決。法官早前引導陪審團時稱,法例上須達成大比數裁決,即 7 比 2、8 比 1,或一致裁決。

約 1 小時後,陪審團再提出問題,指就「串謀眾籌以作恐怖行為」罪中,「嚴重」的定義仍未能達成共識,特別是「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一項,期望法官可給予更具體指引和準則,以及相關例子。

法官指,此為事實裁斷,應由陪審團決定何謂「對財產的嚴重損害」,故未能提供例子,著陪審團再商討嘗試達成共識。

7 人被控串謀殺警等罪

7 名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首 6 人被控《反恐條例》、串謀謀殺等罪。

案件經歷逾 80 日審訊,法官總結涉案控罪的罪行元素,指控方須證明各被告有意殺死警察、以及有意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官指,陪審團須肯定本案有協議作非法目的,再考慮各被告是否有意達成協議及付諸實行。官又指,若陪審團認為作供被告說法可能是真,就足以裁定無罪,而各被告案發時無案底,代表犯罪傾向性低。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