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團早前向城規會申請,改劃西貢 WM 酒店旁、沙下一幅面積約 1.3 萬平方米的鄉村式發展用地為住宅(乙類)用地,擬興建 168 個住宅單位連會所,遭城規會拒絕,指改動會引致該處未能應付未來丁屋需求,財團遂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21 日)裁定財團勝訴,指城規會評估丁屋潛在需求時,欠缺事實基礎,亦錯誤理解丁屋的申請資格。判詞指,即使是評估「潛在需求」,都要建基於真實的可能性,而非基於假設來推論,下令撤銷城規會決定,並指示城規會重新處理申請時,須考慮法庭裁決。
申改劃用地建住宅
城規會拒絕指影響丁屋發展
申請人為慧采有限公司及 Salechoice Properties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陳景生,及大律師李以鴻、詹皓文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城市規劃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及大律師苗祺昶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高浩文審理,他以合併聆訊方式(rolled-up hearing)處理,即同時處理許可申請及正審。
判詞交代本案背景,指申請方在 2020 年向城規會提出,把西貢沙下一幅鄉村式發展用地,改劃成住宅用途,興建 168 個住宅單位連會所、停車場等設施。城規會轄下的「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委員會)同年拒絕申請,原因包括更改土地用途,會導致該處不足以應付未來丁屋需求。
2023 年,申請方修訂方案,收窄土地改劃申請範圍,以預留土地興建 6 至 11 幢丁屋,惟委員會繼續以同樣理由拒絕。
有關土地 90 年代起
被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
判詞提到,涉案土地位於西貢沙下村,在西貢市中心以北約 0.5 公里,面積約 12,689 平方米。申請方擁有當中 83.2% 土地(10,559 平方米),政府則持有 1,995 平方米土地,另第三方持有 6 間丁屋。
相關用地近 9 成座落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其中一個用途,是提供土地予村落擴建,如興建丁屋。但該範圍已空置逾 30 年,曾被用作停車場等短暫用途。
申請方:城規會錯估丁屋需求
判詞引述,申請方認為委員會在考慮其申請時,錯誤評估丁屋需求,形容委員會所指的「需求」,可說是「虛幻」(illusory)或近乎不存在,因為地政總署在 2013 年至 2023 年期間,從沒接獲在該幅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
申請方又指,於 2020 至 2023 年與沙下村的原居民及原民代表緊密聯絡,得知沒有村民有意興建丁屋。而隨著 2047 年、地契「大限」臨近,原居民或會認為不值得再斥資建丁屋,因而可預計丁屋申請將大幅減少,甚至完全消失。
另外,針對委員會提出,有 12 名原居民在 2013 年前曾申請建丁屋,雖然後來因轉售土地而失效,但不排除他們未來會重新申請。申請方指,該 12 人已將土地賣予申請方,而持丁權的原居民,一生人只可獲批建丁屋一次,故質疑相關人士是否合資格再申請。
官:評估欠事實基礎
法官高浩文認為,聆訊的重要爭議之一,是該 12 名已出售土地的原居民,究竟未來是否仍有資格再申請興建丁屋。官指,丁屋政策訂明,原居民一生只有一次可獲批建丁屋的權利,而獲批的是興建丁屋的「許可」,而不是「興建丁屋」本身。
官又認為,該許可與計劃興建丁屋的土地掛勾,當原居民獲批許可,他可以選擇建丁屋、可選擇保留土地不建屋、亦可選擇轉售土地。一旦轉售土地,就意味放棄建丁屋的許可。
因此,委員會以上述理由拒絕改劃用地申請,是考慮了錯誤的事實。高浩文又指,即使其詮釋有錯,這 12 名已轉售土地的原居民,會否重新申請建丁屋,仍存在極大疑問。判詞指,即使是「潛在需求(potential demand)」,都要建基於真實的可能性,而非基於假設來推論,故認為委員會的估算,是欠缺事實基礎。
法官最終裁定申請方勝訴,下令撤銷城規會決定,及指示城規會須根據法庭裁決再重新考慮申請,訟費則另議。
HCAL6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