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基智中學一名女舊生,不滿校方規定女生在寒冷天氣下仍須穿著校裙,認為屬危害健康、性別歧視。她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欲為全港女生發聲」 ,要求法庭批准女生在寒冬穿厚襪褲或長褲。
法官高浩文周二(8 日)頒判詞,拒絕批出許可。他指申請人已畢業 6 年,不再受規定約束,不符資格提出申請,加上每間學校自行訂定校規,教育局有要求符合平等機會原則,而基智中學亦批准女生在寒冷天氣警告生效時穿著褲或長襪。
申請人指冬天須穿校裙屬性別歧視
申請人阮旻僖無律師代表;擬答辯人為中華基督教會基智中學,由其禮律師行代表,擬利害關係方為教育局,由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鄺炳和、政府律師宋思瑩代表。翻查資料,基智中學為男女津貼中學。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引述本案背景,指阮於 2012 年 9 月入讀中華基督教會基智中學、2018 年畢業。阮稱女學生在寒冷天氣下仍須穿著校裙、露出小腿,規定屬不合理、違反自然法則及性別歧視。
阮稱不時看到女生在寒冬下穿校裙,認為會危害她們的健康,「欲為全港女學生發聲」,於 2024 年 6 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要求法庭禁止全港學校繼續執行此規定,或批准女生在寒冷天氣下穿厚襪褲或長褲。
官指申請人已畢業 不受規定約束
就阮提出司法覆核的資格及時間,高浩文同意教育局一方指阮沒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因她已畢業、不再受規定約束,在本案沒有足夠利害關係。加上,司法覆核應在源起計 3 個月內提出,惟阮入稟時沒提到自己已離校,亦無解釋為何需要近 6 年時間提出申請。
高浩文又特別提到,最初收到阮的申請時,以為她是學生,關注她是否年滿 18 歲向法院提出訴訟,惟其職員聯絡對方不果。他又指,阮在文件表示不打算向平機會投訴,而是直接提出司法覆核。
官引校方指寒冷警告下可穿褲
針對阮提出的理據,高浩文指每間學校自行訂定校規,又指根據教育局於 2003 年發出的通告,局方要求校方在訂定及檢討學校政策時,符合平等機會原則,若收到投訴會展開調查,惟教育局從沒接獲阮投訴涉案校服規定。
他引述校方陳詞指,阮提出的申請是基於不正確的背景,提到阮在學時校方批准女生在寒冷天氣警告生效時穿著灰色褲子。至阮畢業後,校方改為批准女學生在寒冷天氣警告生效時,穿著深灰色長襪。
校方又指,阮應透過手冊、每學年初的紀律集會了解學校守則。校方稱,即使寒冷天氣警告沒有生效,都會酌情考慮學生提出的穿褲要求,重申校方已制定機制,透過諮詢學生、家長意見,適時更新學校規則。
總括而言,高浩文認為阮沒申請資格、延遲申請,以及本案沒有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下令阮毋須支付訟費。
HCAL104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