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 一居民入稟要求重審收樓令 指平屋稱若不和解「告到我哋破產」

大坑西邨重建 一居民入稟要求重審收樓令 指平屋稱若不和解「告到我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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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
大坑西邨即將重建,惟「平民屋宇」與居民之間糾紛仍未解決,除了針對逾 10 名居民的民事訴訟,另有居民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挑戰平屋的逐出決定等。(資料圖片)

被告患精神病難應付 暫准兒子代表陳詞

案件原告為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被告為大坑西邨居民黃錫添。被告兒子黃浩然以「並非訴訟的一方」身份參與聆訊,在庭上解釋父親有嚴重精神病,因收樓問題病情加劇,難以應付法庭聆訊,希望代表父親陳詞。

原告方不反對被告今天由兒子代表,但強調若之後的聆訊也有同樣情況,被告需要正式申請。

缺席下被判敗訴 被告申擱置判決

根據聆案官引述的案件背景,區院在今年 5 月 20 日頒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基於被告沒有提交抗辯書,判「平屋」一方勝訴,頒下收樓令。

被告在上周五(20 日)入稟兩張傳票,要求擱置區院的判決、暫緩執行收樓令,並重審案件。本周二(24 日)再入稟暫緩執行傳票,再次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區院排期周五早上緊急處理。

被告:突通知收樓 一家都好恐慌

黃浩然在庭上補充,在上周五突然收到執達吏通知收樓,要求在本周五(27 日)前遷出,「我哋一家都好恐慌」,他們入稟兩張傳票,但法庭排期在 10 月才審理。他們諮詢義務律師的意見後決定再次入稟。

「平屋」一方指出,遲至本周三下午 5 時才收到被告送達的暫緩執行傳票,但亦很快存檔誓章回應,不反對繼續聆訊。被告解釋這是首次處理法律程序,「我哋一家人都係第一次遇到呢啲問題」,不清楚要何時送達文件,希望向「平屋」一方致歉。

被頒「缺席判決」 被告:不知有訴訟

就區院 5 月時基於被告沒有提交抗辯書頒下「缺席判決」。聆案官引述「平屋」一方的誓章,指當時已將傳訊令狀直接放入信箱,亦張貼在被告的門口,已送達文件。

被告方則表示大坑西邨「60 年來都係無掩雞籠」,經常有人偷信,無從得知傳訊令狀是否因此遺失,令他們不知道有相關訴訟。

聆案官解釋若被告能證明沒收到文件,法庭早前的判決便是「非常規判決」,需要擱置,但若原告有妥善送達文件,便不能直接擱置,被告需提出其他抗辯理由,讓法庭評估是否合理。

被告:「平屋」沒妥善安置
威脅不和解就「告到我哋破產」

被告方回答指,涉案單位是被告一家的唯一居所,他們亦不同意「平屋」開出的條件,認為「平屋」沒有妥善安置他們,直至區院於 8 月頒判詞,拒絕「平屋」恢復收樓訴訟後,他們才知道應該作出抗辯,覆核收樓決定。

官續引述「平屋」一方的誓章,指被告曾簽訂和解協議,並收取一部分賠償。

被告的兒子解釋父親一直有精神病,長期服藥,而「平屋」不斷透過不同途徑滋擾居民、「威迫利誘」,更曾向其父親提出「如果唔簽和解協議就會告到我哋破產」,指父親是在此情況下和解。

「平屋」一方此時打斷,重申被告現在的說法只是陳詞,若要正式提出抗辯必須在宣誓下作供。官指考慮到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亦需要存檔誓章補充抗辯理由,容許被告在 21 天內提交誓章。

「平屋」尚需兩次通知收樓 應官要求暫緩

官又關注「平屋」一方的收樓進度,代表指在法庭於 5 月頒下「缺席判決」後,已即時派遞判決書給被告,其後執達吏已進行了第一次收樓通知,現時還需要再作出兩次收樓通知。

官認為今天不可能處理被告的申請,必定會給予時間雙方準備,需要「平屋」一方承諾在處理傳票前暫緩收樓程序。「平屋」代表律師索取指示後承諾可在下次聆訊前,不要求執達吏安排覆核情況及收樓。

官遂下達指示,指鑑於原告承諾在下次聆訊前不安排收樓,將被告的擱置判決申請押後至 12 月 16 日開庭處理,期間雙方需要存檔誓章及回應誓章。官並保留訟費決定。

「平屋」就被拒恢復程序上訴
庭上披露減至 11 居民被控告

至於「平屋」與另外 13 名居民和解不果,要求恢復收樓訴訟程序,區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今年 8 月拒絕。「平屋」已提出上訴,據悉法官將押後頒判詞。而周五本案庭上披露,該案的被告居民由 13 人減至 11 人。

被告申加入集體訴訟 「平屋」反對

本案被告方周五在庭上指,與上述的區院訴訟有相似的抗辯理由,例如爭議「平屋」沒有履行向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作出的承諾妥善安置居民,欲同時申請加入該集體訴訟。「平屋」一方表明反對,申請將在下次聆訊處理,等候該集體訴訟的上訴結果。

另一居民獲批司法覆核許可

此外,一名 85 歲前租戶梁亞端上周一(16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平屋在提供相稱的替代住所之前就終止其租約,違反政策或政府指令,相關決定是非法(unlawful)。高院上周五書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DCCJ557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