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 再多兩居民與平屋和解 另兩居民申暫擱程序押後12月中聆訊

大坑西邨重建 再多兩居民與平屋和解 另兩居民申暫擱程序押後12月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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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兩居民與平屋和解 被告餘 11 人

本案原本由區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處理,包括在 8 月初閉門進行和解會議。上訴時,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亦據此原因,以閉門方式處理,及後在「平屋」一方申請公開而居民方不反對之下,在周一指將判詞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判詞透露,13 名被告居民之中,再多兩人即關翠華及吳家強,與「平屋」達成和解,被告方餘下 11 名居民,分別為梁亞端、李素嬋、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黃詠珊、馬媚媚、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及趙慶嬋。

平屋指沒申請恢復程序 官:著實奇怪

宋泳琛在 8 月頒下的判詞,指拒絕「平屋」一方申請恢復針對居民的收樓訴訟程序。不過法官高勁修引述「平屋」一方在上訴時的書面陳詞,提到「根本沒有作出任何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又稱只是提出「觀察及建議」,不應被視為「申請」。

高勁修在判詞形容「這著實奇怪」,指因為根據法庭於 8 月 22 日頒下的判詞,提到「平屋」曾「申請恢復被擱置的 13 宗案件的法律程序」。代表其中一位居民的大律師何卓衡亦指,「平屋」的陳詞及建議,實質上是申請恢復法律程序。

判詞續指,代表「平屋」的資深大律師馮柏棟確認,無意申請恢復程序,稱是擔心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等同「無限期的擱置令」,令重建計劃延誤,並影響正依賴「平屋」租金津貼而暫時遷出的租戶。

官:平屋不願繼續和解 居民申暫時擱置

就餘下 11 宗未達成和解案件,居民一方提出安排第三次聆訊,但「平屋」表示不願意繼續參與。判詞指,和解會議應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現時「平屋」一方不願繼續,故決定終止餘下 11 案的和解會議。

其中一名被告居民梁亞端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要求法庭推翻「平屋」逐出單位等決定(見報道),代表梁的大律師何卓衡以傳票申請擱置梁的本案法律程序,以待司法覆核案結果。另一名居民李素嬋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亦作出同樣申請,指將提出司法覆核。

兩名大狀指出如果司法覆核勝訴,代表「平屋」在現有基礎下逼遷受影響居民,「都是在公法審視之下站不住腳的」,認為應將 11 位被告居民的案件一同暫時擱置。

「平屋」一方則指出一併處理較可取,但反對暫時擱置,認為 11 案應分為兩組繼續推進。

官:推展至案件管理 連同申請交另一官處理

判詞則指,申請暫時擱置案件不單涉及梁亞端及李素嬋二人,更可能影響其他案件。但訴訟各方未能就案件管理達成共識,法官引述指引,指不宜在和解會議階段,處理有爭議的非正審申請,即居民方的兩張傳票。

官指,應將案件推進到下一階段即案件管理,並將兩張傳票連同平屋的反對建議,交由另一位「沒有和解會議包袱」的聆案官或法官處理,會較為恰當,並將餘下 11 案的案件管理會議,訂於 2024 年 12 月 16 日聆訊。

判詞又指,訴訟各方同意和解會議、處理今次上訴及居民傳票申請的訟費,法庭不作命令。

官:平屋關注原審判決書 望法庭釐清權力

區院司法常務宋泳琛今年 8 月頒下判詞,拒絕「平屋」一方的申請,並指和解會議的過程及結果令人遺憾,又指注意到大部分居民為年邁基層,「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見報道

法官高勁修在判詞指,「平屋」在陳詞表達對原審判決書的關注,更希望法庭「釐清案件和解會議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

官:聆案官和解會議「有力地提出意見」非偏頗

法官續指,處理和解會議的聆案官有豐富的調解經驗,儘管他們並非進行調解,但他們具備技巧和技能去協助訴訟各方開展有建設性的對話,藉以探討解決紛爭的各個選項,並收窄爭論事項,「聆案官在和解會議中有力地提出意見並非偏頗,作推演亦非未審先判」。

官又指,和解會議是否達致和解,最終取決於訴訟各方的意願,並非由聆案官裁決。一般而言,聆案官無須撰寫判詞。如有需要則可採納實務指示的機制,在判案書發布前,讓訴訟各方發表意見,確保判決書沒有涵蓋一些須保密或無損權利的資料。

5 居民有法律代表 其餘親自應訊

「平屋」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柏棟及大律師陸栩然代表。被告方 13 名居民為梁亞端、李素嬋、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關翠華、黃詠珊、馬媚媚、吳家強、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及趙慶嬋。

當中 5 名居民有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梁晴怡、何卓衡及譚俊傑;其餘居民則親自處理案件,另有親友陪同出席聆訊。「平屋」不反對部分被告因為年紀老邁或其他原因,由家人陪同或代為發言。

DCCJ39、42、2496、5505、5507、5509、5511、5514、5545、5546、5580、5613、56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