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的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在搬遷限期後,以民事控告 67 名拒絕遷出的居民,部分居民提出擱置聆訊,直至居民提出的司法覆核案有結果,但遭區院駁回。其中一名居民申請延期呈交抗辯理據,周四(13 日)開庭處理。
官在判詞透露,該居民曾與「平屋」簽訂交回單位的協議,並收取支票,但其後向法庭稱受對方脅逼。「平屋」一方則反對延期,指居民簽署協議代表她已接受安排,而她是民順樓目前唯一住戶,牽涉清拆進度,若法庭准其申請會令原告利益受損。
區院法官林展程即日批准居民一方的申請。官指居民的解釋不合理,亦指沒表面證據顯示她受脅逼,但指其抗辯理據與司法覆核一樣,是合理可辯。官另反駁「平屋」的反對理據,不認同延期會對其造成重大損失。

居民曾與平屋簽和解協議
取部分津貼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陸栩然代表;被告為居民李素嬋,居於大坑西邨民順樓,由大律師譚俊傑及蕭詠藍代表。
判詞引述本案背景指,2024 年 1 月 4 日「平屋」提出訴訟,指租約已終止,但李拒絕遷出。2 月 8 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李承諾於 3 月 15 日或之前交吉。
在簽署協議的翌日,李與其女兒接收「平屋」共 17.28 萬元支票,為部分特惠租金津貼 。但李未有如期交吉,期間曾向「平屋」表示已尋得中轉住所,但因搬遷出現問題提出延期,至 7 月 8 日,李尚未交吉,「平屋」一方發出取得判決的意向書。
7 月 19 日,李在沒有法律代表下,向法庭提出抗辯理由,提及她是在「被關注組誤導及平民屋宇威逼之下簽和解退租協議」。
其後有居民就「平屋」收樓提出司法覆核,並獲批許可。李獲律師協助申請暫停她的案件,待司法覆核有結果,區院駁回並下令須於 12 月 30 日前申請延期呈交抗辯理據。李一方於限期當天提出申請。
官指居民延誤原因不合理
抗辯理據則有合理可辯之處
判詞提到,李理應於 2024 年 2 月 15 日呈交抗辯理據,但延至 12 月 30 日才申請延期,而解釋並不合理。李一方解釋指因本案議題複雜、李沒有律師協助;李亦指稱在受「平屋」威脅或誤導才會簽署和解協議。
不過法官拒絕接納,指李在誓章並沒提及因議題複雜而導致延誤,亦拒絕接納她因誤解而延誤,並在這方面接納「平屋」一方指,從李一方接收支票、向「平屋」提出延期交吉所見,她當時是遵行和解協議。官另指,沒表面證據顯示李受脅逼才簽署和解協議。
官續指,雖然不接納李一方的解釋,但法庭仍要考慮其抗辯理據。判詞提到,其理據基本上無異於司法覆核案中,居民一方的理據,有合理可辯之處,例如「平屋」一方是否有權與居民簽訂和解協議等。
官駁回平屋反對理據
指及早清拆都不能展開重建
「平屋」一方反對讓李延期呈交理據,認為會造成其利益受損。判詞引「平屋」指,一直認為李會遵從協議交回單位,才沒有從速處理申請「缺席判決」,而李目前為民順樓唯一住戶,若她交回單位,清拆工程可立即開展。
法官不接納「平屋」的反對理據,指即使「平屋」較早時申請判決,李一方同樣會提出現在的理據反對其申請。另一方面,即使民順樓能及早清拆,同邨其他大廈都仍有居民,整體的重建項目不能展開,故這方面並不會造成「平屋」的重大損失。
官准居民申請延期呈理據
須付 12.5 萬元訟費
官最後總結指,雖然李的申請涉及不合理延誤,但對「平屋」一方並無造成嚴重損失,而李一方提出的抗辯理據有其合理可辯之處,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
官又裁定,李一方須就是次申請支付「平屋」一方 12.5 萬元訟費。而「平屋」一方須就是次聆訊,支付李一方的訟費,不過同時指出李的代表大狀是公益義務協助(pro bono),故不作訟費命令。
DCCJ4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