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的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在搬遷限期後,以民事控告 67 名拒絕遷出的居民。當中 13 人繼續被起訴,將於 5 月處理案件管理會議。
平屋針對其中一名女居民,在其缺席下取得勝訴裁決,女居民其後指沒收到傳訊出庭的通知,向法庭申請擱置裁決,案件周四(16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法官林展程即日下令擱置裁決。
判詞指,拒納居民沒收到通知的說法,但指居民擬抗辯理據,與待審理的另一司法覆核案的理據相同、是合理可爭辯,亦接納居民延遲提出申請的原因;另指平屋是在「明知裁決可能會被撤銷的風險下」清拆民樂樓。

判詞:被告缺席聆訊
法庭裁定平民屋宇勝訴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大律師陳嘉敏代表;被告為譚蕙蘭,原本居住在大坑西邨民樂樓,由大律師梁晴怡、杜加栩代表。
判詞交代案件時序,指平屋一方在 2023 年 12 月 13 日向譚發出傳訊令狀,指其租約已於2023 年 4 月 30 日屆滿,要求交出單位。
2024 年 1 月 19 日,譚交回確認書,並填上地址;另於 2 月 15 日提交抗辯書。平屋在 4 月 23 日將傳票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予譚。不過譚在 5 月 31 日聆訊缺席,法庭遂在其缺席下作出簡易判決,裁定平屋勝訴。譚同年 9 月 23 日提交傳票,向法庭申請擱置平屋勝訴的裁決。
官拒納居民一方稱沒收到出庭通知
判詞指,平屋勝訴是因為被告缺席聆訊,故要先考慮相關文件是否妥為送達;並引述居民一方指,她沒有收到相關文件,亦沒有收到有關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聆訊通知;又稱由於文件數量多,無法放入信箱,且有大量住戶遷出,故信箱位置出現很多無人看管的郵件等。
被告居民的兒子亦指出,若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文件,公文袋很大可能被放置在無人看管的信箱頂部位置,且當時很多住戶遷出,公文袋可能是被清潔工人丟棄。
惟法官拒納居民一方的說法,指被告有送達確認書,故她及其兒子必定知道有訴訟,應該更加警覺是否會進一步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官指隨著很多住戶遷出,代表會有較少的信件,故當有信件時,會變得更顯眼,亦不接受可能有清潔工人丟棄其文件的推測。
官:居民擬抗辯理據與司法覆核相同
官指,下一步需考慮居民一方擬抗辯理據,指居民認為平屋要為租戶提供妥善的安置安排等,是與待審的司法覆核案相同。官認為,該宗覆核並非只針對申請人、居民梁亞端,而是適用於其他受重建影響的居民。
官指出,該宗覆核案已獲批許可,聆訊將於 2025 年 4 月 25 日進行(見報道),意味理據是合理可爭辯的,亦代表被告在本案中亦有機會成功抗辯,故批准擱置平屋勝訴的裁決。
對於平屋一方反對,官反駁指沒有收到任何證據,顯示裁決被撤銷後,會對整個重建計劃造成甚麼影響,又分析證據指本案被告的居民並非要求遷回單位。
判詞又指,平屋一方是在「明知裁決可能會被撤銷的風險下」(it is, in my view, that though entitled to given that there is no order to stay the execution of the Order 14 Judgment, the plaintiff has proceeded with the demolition with its eyes wide opened to the risk that the Order 14 Judgment would be set aside)清拆民樂樓,而居民沒要求回復被拆卸的部分,故不認為批准擱置會對平屋造成損害。
官並指,認為雙方均有責任,故就是次爭議不作訟費決定。
居民去年入稟控平屋
要求解鎖單位
本案被告的居民去年另入稟區院,指遭平屋誘使交出單位鎖匙,稱方便安排簽署和解協議,要求平屋解鎖單位、允許他們進入單位和屋邨,取回個人物品及賠償等(見報道)。
區院周四亦處理另一宗平屋案件,被告為居民李蕙蘭,其兒子翁嘉寶仍居於大坑西邨的單位內。翁申請加入案件。法官最後頒令雙方存檔誓章,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13 日再訊。
至於平屋循民事控告 13 名居民的案件,將於 5 月 9 日在區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DCCJ5582/2023、DCCJ4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