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的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但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與居民的糾紛仍未解決。有 85 歲前居民周一(16 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平屋」在提供相稱的替代住所之前就終止其租約,違反政策或政府指令,相關決定是非法(unlawful)。
申請人要求法庭推翻「平屋」向居民提出的津貼或補償方案、將申請人逐出住所的決定,以及頒令禁止「平屋」在有合適及合法的安置方案前逐出申請人及其家人。
入稟狀透露,區院司法常務官於 8 月頒下判詞批評「平屋」的行為,廣受傳媒報道。申請人其後獲得公益法律援助,提出是次司法覆核,她由資深⼤律師杜淦堃及兩名大律師何卓衡及薛旨呈代表。

入稟狀:平屋曾提優先安置、毋須審查
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申請人為梁亞端,由資深⼤律師杜淦堃、大律師何卓衡和薛旨呈代表;擬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入稟狀簡述大坑西邨的由來及歷史。1952 年石峽尾木屋區發生大火,由政府成立、屬於擔保有限公司的「平屋」在原址興建光民村,申請人的家翁當時在地段耕作,獲政府補償並購買了光民村的平房。
60 年代,光民村改建為大坑西邨,「平屋」以出租的形式,安置受清拆光民村影響的人士及出租予其他低收入人士;申請人的家翁亦成為該邨的居民。
約 2014 年,「平屋」建議清拆重建大坑西邨,將在原區提供臨時居所予受影響居民,而落成後亦會有 1,300 個單位用作重置。城規會於 2016 年批准申請,其中一條件是妥善安置居民,而「平屋」於 2019 年回覆立法會,亦提及住戶毋須通過入息或資產審查,便可申請租住或購買重建後之單位。
入稟狀:平屋突轉變 居民合資格才可回遷
入稟狀續指,情況於 2023 年 6 月「突然大轉變」(In a sharp volte-face)。「平屋」公布安置計劃,指現有的租戶需符合一定資格,例如不享有公屋福利、不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等,才可回遷。
「平屋」向合資格的居民提供兩個方案。第一是按合資格家庭成員人數比例,提供一次性租金津貼(one-off rental subsidy),重建後可回遷至新落成項目的單位。但「平屋」不保證款項,足以居民在整個重建期間可找到合適的住屋。
第二個方案是領取一次性補償(one-off compensation),永久遷出。另就不符合資格的居民,「平屋」則提供特惠補償(one-of ex-gratia compensation)。
此外,獲津貼及補償的居民需要簽署承諾書,聲明不會向「平屋」或政府要求補償或其他補貼。入稟狀指,這意味居民會因應一次性津貼,會被取消公屋資格、援助等。
申請人選擇一次性津貼 重建後回遷
申請人為 85 歲女士, 居於大坑西邨逾 80 年,與其兒子、媳婦等,一家五口居住。
入稟狀指,申請人獲提供兩個方案,分別是合共約 102 萬元的一次性租金津貼(重建後回遷),或選擇合共約 123 萬元的一次性補償(永久遷出)。申請人對兩個方案均感不滿,但「平屋」要求於限期前答覆,否則不獲任何補償。申請人在受壓下選擇了回遷方案。
申請人與大多數租戶一樣,出身基層家庭,教育程度低。因重建計劃她將失去住所,但沒得到滿意的安置計劃。申請人需於重建期間尋找住屋,用有限的資金支付租金。如果重建沒有按時完成,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市場情況,款項或用完。
入稟狀:平屋施壓逼接受津貼 手法強硬
入稟狀又指,「平屋」施壓逼使租戶接受津貼,租戶若不接受會面臨被逐出大坑西邨的風險。「平屋」更採取強硬手法(took a strong-handed option),於區院提出 67 宗法律訴訟。許多租戶無力支付律師費,擔心需支付訟費等款款項,別無選擇下只能屈服。
入稟狀續指,直至區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於 8 月頒下措辭強硬的判詞,批評「平屋」的行為(見另稿),廣受傳媒報道。在此背景下,申請人獲得公益法律援助(Pro Bono legal assistance),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入稟狀亦引述宋官在判詞指,注意到大部分被告居民均為年紀老邁,教育水平不高及經濟資源匱乏的基層人士,「從居民的角度而言,爭議乃是源於他們喪失了他們的家,是關乎他們在晚年能如何去生活和生存…本席遺憾地留意到居民的理據看來沒有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重視。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别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申請方指出,「平屋」 並不凌駕於法庭的司法監督權,又指「平屋」以優惠價格從政府獲得土地、專門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屋,是全港唯一一個私營公共房屋,認為「平屋」與房委會並無分別,都應負有公法職責。
申請人要求推翻平屋決定 禁合適安置前逐出
申請人就是次司法覆核提出 3 項理由,包括「平屋」向申請人提供相稱的替代住所前,終止申請人的租約,是違反政策或政府指令,因重建的先決條件,是受影響居民獲滿意的安置和搬遷,故「平屋」的相關決定是非法(illegal)。
第二,「平屋」向申請人提供一次性津貼,自行尋找替代住所的安排,但不保證她能夠在整個重建期間獲得住所,故「平屋」在定出適當的安置安排前,將申請人及其家人逐出住所的決定是不合理。
第三,「平屋」違背申請人的實質合法期望,違反政府指示、 立法會所作的聲明,沒有為受影響的居民制定適當的安置安排,將租戶逐出。
申請人尋求對「平屋」於 2023 年 6 月 2 日提出的方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平屋」提出的津貼或補償方案、終止其租約並將申請人逐出住所的決定,以及頒令禁止「平屋」在有合適及合法的安置方案前逐出申請人及其家人。
HCAL16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