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劏房誤殺案|涉刀斬女友及兩女兒後縱火 六旬漢判囚15年

大埔劏房誤殺案|涉刀斬女友及兩女兒後縱火 六旬漢判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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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解釋陪審團接納「受激怒」犯案

法官張慧玲指,被告姚委祥被控的 3 項謀殺罪,指他謀殺當時女友溫菊芳,以及溫兩名年僅 13 歲和 8 歲的女兒。陪審團出於接納他可能遭溫菊芳激怒,而裁定他謀殺罪均不成立,但誤殺罪均成立(法律 101 文章)。

官提及,激怒不一定是來自死者,可以是被告有意圖殺害某人,或有意圖對某人構成身體嚴重傷害,但轉至案中的受害人身上。

親生子女為被告撰求情信

官其後交代被告的背景,指他現年 65 歲、案發時 62 歲;在 1980 年來港,翌年結婚,與妻有一居屋單位、育有一子一女。

其妻在 2019 年過身後,被告轉與溫建立關係,期間花大部分積蓄予溫及家人身上,後與親生子女關係疏離。不過其親生子女、兄弟都有為其撰求情信,指他樂善好施,在妻子病患時悉心照顧,是負責任的父親、慈愛的祖父,現已深感後悔,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讓他餘下的人生,可與家人一起度過。

誤殺罪:以囚 12 年為起點

官指誤殺罪最高可囚終身;而上訴庭在「邱杰強案」中表明,不認同「在家庭衝突中,因受激怒所致誤殺」會有判囚 3 至 9 年的慣例,因為此項罪行會受眾多因素影響。

官認為,本案比「邱杰強案」等案例更為嚴重、差勁、卑劣,因為 3 名死者最小僅 8 歲,除身體蒙受多處刀傷、嚴重出血外,亦因吸入大火濃煙窒息致死,形容有「非常殘暴元素」;而溫對被告的激怒行為,雖不是輕微,但不至極端。

就 3 項誤殺罪,官均以監禁 12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曾就謀殺女友溫菊芳,在開審前提出願承認因受激怒致誤殺,而陪審團最後基於同一原因裁定他罪成,遂按案例給予他 25% 的扣減。

至於兩名年幼死者,被告曾提出以「非法殺害」為基礎承認誤殺罪,與陪審團裁定不一致,不過考慮他沒有就控罪激烈抗辯、浪費法庭時間,相信他有真誠悔意,遂各給予 1 年扣減。

有意圖而縱火罪:以囚 15 年為起點

至於有意圖而縱火罪,官指同樣最高可囚終身,而案中 3 人致命原因之一就是吸入縱火後的火警濃煙,雖接受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損毀亦限於涉案劏房單位,但不能忽略事發於凌晨時分、對鄰里構成莫大風險,遂以判囚 15 年為量刑起點,因沒認罪而沒任何扣減。

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後,判處被告合共判囚 15 年。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謀殺罪不成立

被告姚委祥(案發時 62 歲,報稱地盤工),被控 3 項謀殺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香港謀殺溫菊芳、賴夢芯及廖淑媛;另被控有意圖縱火罪,指他於同日在大埔鄉事會坊一唐樓單位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即該房間及房內的物品,意圖藉摧毀財產,以危害溫菊芳、賴夢芯及廖淑媛的生命。

7 人陪審團經審訊後,以大比數 5 比 2,裁定被告 3 項謀殺罪不成立、誤殺罪成;縱火則以 7 比 0,一致裁定罪成。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被告打麻雀時結識女友,隨後與女友及其兩名分別 13 歲及 8 歲的女兒同居。被告在錄影會面指,為女友花盡積蓄,但遭對方恥笑年老及貧窮,女友又有外遇,指要結識年輕男性。被告隨後用刀斬傷女友,稱要與對方「一齊死」,兩名女兒在保護母親時同被斬傷。

控方續指,被告及後在單位內縱火,原打算同歸於盡,但因「頂唔順」濃煙而逃離現場。法醫指女友身中過百刀,兩名女兒亦分別中 36 刀及 6 刀,3 人死於刀傷及火警。

HCCC1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