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於 2021 年在大埔一唐樓劏房單位,疑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用菜刀斬向對方及兩名年幼女兒,隨後縱火。被告否認 3 項謀殺及一項縱火罪,案件周三(6 日)於高院續審,法官張慧玲完成引導,陪審團將於周四起退庭商議。
法官總結證據時指,3 名死者死於刀傷和火警,其中被告的女友身中過百刀,她的其中一名女兒亦身中 36 刀。辯方指被告在情緒失控下殺人,早前提出屬誤殺,但控方拒絕接納。
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喪妻後認識案中的女友,為對方近乎花光儲蓄,她常恥笑自己年老及貧窮,而案發當日自己被誣衊持刀,終令他失控殺人。官指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有否說謊,例如 3 名死者被發現時疊在一起、面朝天是非常奇怪,應思索是否被告殺人後將她們疊起。
被告姚委祥(案發 62 歲,報稱地盤工),被控 3 項謀殺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香港謀殺溫菊芳、賴夢芯及廖淑媛;另被控有意圖縱火罪,指他於同日在大埔鄉事會坊一唐樓單位內,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即該房間及房內的物品,意圖藉摧毀財產,以危害溫菊芳、賴夢芯及廖淑媛的生命。
官引導:刀傷足致命 死者曾反抗
案件由高院法官張慧玲連同 7 人陪審團審理。法官周三引導陪審團,覆述案中證供,指被告姚委祥與女死者溫菊芳為情侶關係,賴夢芯及廖淑媛則是溫的女兒,分別 13 歲和 8 歲。
官指,法醫證供提到女友身中過百刀,其兩名女兒分別身中 36 及 6 刀,3 母女均死於刀傷和火警,但刀傷已足以致死,而火警則加速死亡,其中女死者和長女雙手有防禦性傷勢,顯示曾反抗襲擊。幼女的 6 處刀傷中,4 處於頭部。
3 名死者的血液被驗出含有一氧化碳,呼吸系統有煙塵灰粒,顯示被告縱火時 3 人仍生還,其中幼女體內的一氧化碳濃度足以致命,顯示她在火場內較長的時間才離世。
被告在案發後被送院,曾在醫生查問下表示與女死者爭吵,期間兩女兒阻止。
被告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表示,當晚女死者凌晨回家,拒絕被告的性交要求,又致電另一人稱被告要持刀斬她,而當時被告並沒持刀。被告聞言遂取出菜刀,女死者恥笑被告年老及貧窮,被告於是斬向女死者。期間兩女兒阻止,被告則失控斬向 3 人,而他表示無意傷害兩女兒。
消防發現 3 死者「人疊人」 幼女似想逃生
鄰居表示,當晚凌晨時分聽到被告和死者的房間斷續傳出吵鬧聲,後來嗅到燒焦味而醒來,見到被告單位起火。鄰居遂踢門救人,期間聽到女童聲稱「唔出嚟」,鄰居到其他房間換氣後截返,女童已再沒回應,及後被告從走廊走出,在梯間抽搐。
案發當日接報到場的消防員則提到,進入房間時木櫃正在燃燒,儀器顯示溫度逾攝氏 200 度,灑水降溫時見到有一隻手從床的方向凸,移開雜物時見到 3 名死者身軀朝天、「人疊人」地放置,上方是幼女、最下方是成年死者,其中幼女雙手狀似想逃生。
官:需考慮被告是否將 3 人疊起
辯方不爭議被告斬向死者和縱火,但指他在情緒失控下殺人。法官張慧玲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人或引致嚴重受傷。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 62 歲,教育程度為小學,當時有一筆儲蓄,可供其置業及助其女兒買樓。他於案發前被告喪妻,在麻雀局認識女死者,兩人後來發展成情侶,被告聲稱為女死者而接近花盡所有儲蓄。被告又表示,案發前女死者時常恥笑他年老及貧窮,案發當日又誣衊被告持刀,終令他失控殺人。
官指,陪審團須思索是否接納被告的說法,而控方則質疑被告說謊,例如 3 名死者被發現時疊在一起、面朝天。法官指,3 死者均面朝天是非常奇怪,若當時兩女兒嘗試保護女死者,他們的身體理應面貼面,而非面朝天,故官著陪審團考慮是否被告將 3 名死者疊在一起。
HCCC1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