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3 歲女子指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現年 60 歲的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被陪審團裁定全部罪成。法官郭啟安周一(21 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17 年。
法官直斥被告行為禽獸不如、泯滅天良,而本案情節令人髮指,指他為滿足一己私慾,性侵女兒,情節亦一次比一次嚴重,只當女兒是發洩性慾的工具,以彌補與妻子婚姻不美滿的缺陷,摧毀女兒的一生。
官又指,被告在求情信中仍「厚顏無恥」地自言對家庭付出一生,對妻兒離去感難過,希望輕判。官直言被告沒有反省,不理解正是自己一手摧毀家庭,眾叛親離實屬咎由自取。
創傷報告:事主一度有自殺念頭
法官引述事主 X 的創傷報告指,她因為遭親父性侵而患嚴重創傷壓力症,感精神緊張、情緒低落,有迴避行為,失去自信及失眠,多年來擔心如揭發事件會對家庭及自身有不良後果,感到掙扎。
報告又指,她中學時經常哭泣及失眠,又厭惡與父親間的關係,一度有自殺念頭及自殘行為。中三曾患嚴重抑鬱,認為自己軟弱,沒有阻止被告性侵自己。當被告在家時,X 會處處防範被告。
最後 X 在報警後,情緒有所好轉,但當得知被告不認罪時,她又感忐忑不安,一度欲撤控,終在警方鼓勵下才堅持提控。事件令 X 害怕與異性接觸,更影響與兄長的關係。X 承受具大心理壓力,報告建議接受心理輔導。
被告報告:缺乏自省 重犯機會輕至中等
至於被告的報告則形容他自我中心,缺乏自省,仍把自己塑造成好父親,但他除了定時給予家用外,便乏善可陳。他一直迴避罪責,可能因與妻子的不美滿關係,為得到慰藉而向親女下手。
報告指,被告的道德價值觀扭曲,重犯機會輕至中等。專家對被告是否有意作出改變感懷疑。辯方的求情則指,他在經濟上照顧家庭,早前已提取 40 萬元強積金,預留 30 萬元給予兒子,還押前居於露宿者之家。
官:禽獸不如、泯滅天良、令人髮指
法官形容,本案情節令人髮指,被告作為 X 的親父,行為嚴重違反其責任,辜負女兒信任。他為一己私慾性侵女兒,情節亦一次比一次嚴重,行為特別惡劣。難以置信被告如此蹂躪女兒,常言道「虎毒不吃兒」,但被告的行為禽獸不如,泯滅天良,後來因擔心 X 踏入青春期可能會懷孕才停止性侵。
法官直斥被告只當女兒是發洩性慾的工具,以彌補與妻子婚姻不美滿的缺陷,摧毀女兒的一生,令 X 留下永久的烙印,亦影響她與異性的相處。她又因被告不認罪要出庭作供,承受無比壓力,勾起不愉快回憶,在其傷口上撒鹽。
官:被告為求脫罪 在庭上抹黑女兒
法官批評,被告為求脫罪,更在庭上抹黑女兒為「淫娃蕩婦」,指稱她因對性好奇而作出主動。被告對 X 沒有半點歉意,沒有尋求 X 原諒。
法官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指被告在信中仍「感懷身世」,「厚顏無恥」地自言對家庭付出一生,對妻兒離去感難過,希望法庭輕判,令他與家人早日相聚。官直言,被告沒有反省,不理解正是他一手摧毀家庭,眾叛親離實屬咎由自取。
法官就兩項強姦罪分別以監禁 13 及 14 年作量刑起點,3 項非禮罪以兩年及兩年半作量刑起點,而「企圖亂倫」及「亂倫」罪則以 11 年及 7 年作量刑,3 項「與或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則以 3 年及 3 年半作量刑起點。
官指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將被告判囚 17 年。
被控 10 罪涉 8 次事件 陪審團裁全部罪成
被告 K.K.W. 否認 1 項「企圖亂倫」罪、3 項「猥褻侵犯」罪、3 項「與或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兩項「強姦」罪、1 項「亂倫」罪,共 10 項控罪,控罪日期橫跨 2010 年至 2013 年 5 月,涉及 8 次事件。
7 男陪審團一致裁定當中 1 項「企圖亂倫」、3 項「猥褻侵犯」、兩項「與或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1 項「強姦」、1 項「亂倫」罪成。
另各 1 項「強姦」及「與或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陪審團則以 6 比 1 的大比數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原另被控 1 項「猥褻侵犯」罪,作為首項「企圖亂倫」罪的交替控罪,由於「企圖亂倫」罪成,毋須處理交替控罪。
HCCC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