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歲 NET 女教師(母語為英語的英文教師),報稱 2021 年獲福榮街官立小學聘用後,親自向校方遞交個人履歷,但對方其後以「程序失誤」為由拒聘,稱按教育局「內部政策」,校方只可從局方取得她履歷,而非她本人。女教師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法官高浩文 2022 年 5 月裁定她勝訴,並批評一項沒有明文記錄的政策,「是否稱得上存在」。 事隔約半年後,法官再就賠償金頒下判詞,下令教育局向女教師賠償逾 69 萬港元,並批評局方在處理賠償金的過程中,對女教師「非常寒酸」(very shabbily)。
申請人 Tong Wai Yee Winnie(音譯:唐慧儀),兩名答辯人為教育局長及教育局。
官去年裁申請人勝訴 批沒明文記載政策談何存在
根據法官高浩文 2022 年 5 月頒下的判詞,指申請人是以英語為母語的英文教師,獲教育局批核成 2021/22 學年 NET 教師候選人 (NET 即 Native-speaking teacher,英文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福榮街官立小學經兩輪面試後,決定聘用申請人為該校 2022/23 學年 NET 教師。申請人獲該校及教育局通知獲聘後,隨即表示接受聘用及備妥文件。
判詞續指,6 周後,申請人突收通知指不再聘用她,但沒證據指申請人有何犯錯,反之,申請人指學校出現「程序失誤」,沒跟隨教育局「內部政策」,即校方只可從教育局取得候選人的履歷,而非其他渠道,包括候選人本人。不過,該「內部政策」沒有在任何文件上提及過。
高浩文當時裁定申請人司法覆核勝訴,下令局方及校方撤銷決定,並批評一項沒有明文記錄的政策,「是否稱得上存在」。
申索逾 1,600 萬 稱事件致自信低落
申請人在裁決後,提出索償共 16,042,714 元,當中一般賠償金佔 300 萬元、收入損失佔約 194 萬元、未來收入損失佔約 1099 萬元。
申請人解釋,一般賠償金計算她自 2021 年 5 月起,因校方及局方決定所造成的情緒困擾,例如她此後每逢見工,都會害怕有「秘密電話」聯絡校長,令她不獲聘用;又會閃回(flashback)事件,有負面想法、自信低落等問題;又因被標籤為「麻煩友」(trouble-maker)而名聲受損。
申請人續指,收入損失則按她原獲福榮街官立小學簽定的 2 年合約計算,涵蓋月薪、津貼、及約滿酬金等。而未來收入損失,則以她現年 47 歲、事發起計至 65 歲退休,所失年薪及通脹計算。
答辯方除爭議申請人是否可申領賠償外,亦指所索賠償金誇大、沒醫療證明等。
官斥教局說法脫離現實
高浩文周二在判詞批評答辯方,指事件對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證據確鑿,大部分正直的人,都會拒絕局方「如此行事卻可免罰」的提案(…the suggestion that the EDB could behave in this way with practical impunity)。
高浩文指,申請人雖未有明言,但實際上是就「違約」索償,指當時校方透過電話、電郵等邀請她接受合約,而申請人亦予接受,即使沒有白紙黑字簽訂合約,也算是建立了間接契約(collateral contract)。
高浩文又批評,局方代表稱申請人沒有「鎖死」(locked)在福榮街官立小學一職,可隨時另謀高就一說,是脫離現實。因申請人接受校方開出的條件後,就不會再接受其他學校開出的錄用條件(offer)。而教育局因申請人自行向校方遞交履歷一事,沒經恰當調查等便介入阻止簽訂合約,是有欠基礎。
申請人未提供醫療證明
「一般賠償金」不獲批
高浩文分批考慮申請人提出的「一般賠償金」、「收入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申索後,僅批出「收入損失」 692,108 元,以及教師註冊費 3,130 元,即合共 695,238 元。
高浩文指,他拒批「一般賠償金」,因他同意局方代表所指,申請人沒就她聲稱因事件遭受的情緒困擾,提供任何醫療證明,而她不去求醫的原因,也不足以正當化不提證據申索的理由。
至於「未來收入損失」索償,高浩文指本案涉及一份 2 年合約,合約完結原因眾多,不認為在此階段評估申請人未來損失一舉恰當,因此拒批。
判詞曾計錯索償金額
後發布修正稿
另外,最初發布的判詞中,一度把裁定的賠償金額定為 817,375,及後法庭再發布更正的判詞內容,更改為 695,238。比較原初版本及修正版下,可見是原初判詞把教師兩年的預見收入,即 1,096,697 元減去她已獲取的收入 282,452 元時出錯,致錯誤計算最終索償金額。
HCAL123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