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藏槍彈 辯方爭議涉案槍彈不屬條例規管

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藏槍彈 辯方爭議涉案槍彈不屬條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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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朗(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控於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枝手槍、4 個彈匣、1 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 53 枚槍彈殻。根據控罪書,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暫委法官劉綺雲問及辯方的抗辯方向,辯方大狀蘇信恩表示,將會爭議涉案的槍械和彈藥,並非《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火器;即使是,被告亦不知情,屬法例下的合理辯解。

控方:被告涉管有手槍、長槍及子彈等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於 2020 年 6 月 29 日在被告於筲箕灣的住所內,搜出槍械和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一個彈匣、一支長槍連膛口裝置、3 個彈匣及 53 枚槍彈殻。警方同日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將被告拘捕,被告於警誡下承認管有上述槍械和彈藥。

開案指,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負責檢驗涉案槍彈。專家指,手槍是經改良後的自動手槍,可發射 9x19mm 口徑彈藥,而槍管部分(barrel )及撞針管(firing pin channel )被金屬嵌件堵塞,以及撞針縮短。

檢驗顯示,手槍的功能正常,包括上膛、退膛等,但因手槍的撞針孔(firing pin hole )封閉,手槍不具備任何射擊功能。至於彈匣內有 9x19mm 口徑彈藥,則可供手槍射擊。專家將相類型號 GLOCK 手槍的槍管和撞針管,替換至本案手槍作測試,證實可發射子彈。

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法庭線》記者攝)
專家指手槍部件被堵塞
不具射擊功能

控方續指,專家檢驗涉案的長槍連膛口裝置,發現步槍經改良,可用於發射 5.6x45mm 口徑彈藥。步槍的功能正常,但因槍管和撞針孔封閉,步槍亦不具備射擊功能。專家以相類型號 M16-A1 步槍的部件,替換至本案步槍作測試,同樣證實可發射子彈。

至於另外發現的 3 個彈匣,則分別為 9x19mm 、7.62x39mm 及 5.56x45mm 口徑子彈。而涉案的 53 枚槍彈殻,包括 27 個 .223 口徑雷明頓彈殻、13 個 5.56 NATO 彈殻、11 個 9x19mm 口徑彈殻,及 2 個 .45 柯特自動手槍彈殻。

辯方:被告被捕時稱為玩具槍

控方先傳召偵緝警員 13345 劉智豪(音譯)作供,劉有份上門拘捕被告,發現懷疑槍械及彈藥,遂檢取相關證物。劉表示,在單位內的一個黑色箱內搜獲 1 支手槍連同 1 個彈匣;於另一個箱內發現另 3 個彈匣及一些子彈,以及在一個長形黑色箱內檢取 1 支長槍及其膛口裝置。

辯方盤問時提出,除被檢取的彈匣外,單位內亦有不少彈匣,或看似彈匣的東西;劉稱沒印象。辯方指,單位內有不少膠袋貼上「Felix Shi 」的貼紙,而發現彈匣的箱上則寫有「dummy ammo mag(仿製彈藥彈匣) 」、「for airsoft photography only(僅限氣槍攝影)」;劉同意。

辯方指出,警員搜獲手槍時,彈匣並非套在手槍上,而是由警員套上,而當時被告不斷重覆指槍械為玩具槍;劉一概不同意。

專家指須移除堵塞物才可發射子彈

另外,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黃現為高級督察,主要負責檢驗槍械和彈藥,就本案共撰寫 4 份專家報告。

黃在控方詢問下解釋其報告,指若沒有工具協助,難以移除堵塞在槍管和撞針管的金屬嵌件。黃又指,涉案手槍若要成功發射子彈,需要先移除槍管和撞針管內的金屬嵌件、替換較長的撞針,以及打開撞針孔。

DCCC647/2023、DCCC367/2024(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