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歲少年於 2023 年 5 月推單車横過大埔公路行人路時,被私家車衝紅燈撞倒,一度須留醫深切治療部。肇事六旬司機今年 10 月承認一項「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二(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13 個月、罰停牌 2 年,期間需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提及少年被撞後,頭部有骨折、腦內出血等情況,留醫 3 個月出院後仍要接受腦外科等 9 科治療。法庭其後索取的醫療報告則指,少年已於案發同年 11 月完成治療,身體康復進展良好,現可步行、運動。
辯方求情稱,被告事發後深感自責、平日睡不安寧,未來不打算再駕駛。官接納被告不是蓄意衝燈,但指他輕微超速、有相當嚴重的不專注,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罪責屬於中等較低,考慮他認罪、沒案底、高齡等因素而酌情減刑。
醫療報告指少年康復進展良好
根據承認案情,事主在 2023 年 5 月 6 日案發同日入院,頭部有骨折、腦內出血等情況,至 8 月 14 日出院,其後仍要接受腦外科、骨科兒童科、綜合眼科等 9 科治療。其中事主因意外致情緒問題,左眼視力、小便及走路均有影響。
本案原定於今年 10 月判刑,當時控方稱,案件主管從少年母親處得悉,少年現仍要每 3 個月覆診。惟暫委法官劉綺雲關注沒醫療報告顯示少年傷勢,控辯商討後同意押後以索報告,延至周二判刑。
官庭上讀出報告,指少年共有 9 份醫療報告,他於 2023 年 11 月完成治療,身體康復進展良好,現可步行、運動,手腳狀況穩定,暫不用服藥,腦和血栓塞的問題已解決,情緒控制亦有進展。
求情稱未來不再駕駛
官亦引述辯方求情稱,被告與 100 歲母親、胞妹同住,事發後被告深感自責、有悔意,平日睡不安寧,望事主早日康復,未來不打算再駕駛。
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不是蓄意衝燈,但指當時他有輕微超速、有相當嚴重的不專注,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同類案例後,認為被告罪責範圍屬於中等較低,遂以判囚 22.5 個月為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考慮沒案底、沒交通紀錄、高齡等因素,酌情扣減 2 個月,最終刑期為 13 個月。另罰停牌 2 年,期間需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被控危駕致他人重傷
被告王本方(62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6 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近燈柱 EA4004,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 NX4419 的私家車,引致麥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指,案發當晚約 10 時,13 歲麥姓事主在行人交通過路燈為綠燈、車輛交通燈紅燈時,推著單車過路,遭被告違反交通規則撞倒,其後不省人事、送院治理。被告在沒有警誡下稱,「我聚完餐準備返屋企,去到紅綠燈嗰度,砰一聲就撞倒佢,跟住我停咗喺度,我完全睇唔到有架單車」。
案情續指,涉事路段車輛限速 50 公里。法證驗視紀錄儀片段後,認為被告車速在碰撞前約 61 至 67 公里;驗車主任則指,車輛不涉機件故障、制動器正常。
DCCC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