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3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提定罪上訴均被駁回 男生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月

10.1尖沙咀|3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提定罪上訴均被駁回 男生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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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尖沙咀警署暴動後
於眾坊街被捕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3 名上訴人為何善航(19 歲,學生)、方穎雯(25 歲,無業)、雷健昌(29 歲,維修工程師),皆為案發年齡及職業。方穎雯及雷健昌被判囚 4 年 9 個月,何善航另被裁定管有伸縮棍及鎚,加刑 3 個月,判囚 5 年。其中方穎雯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案件。

原審判詞提及,暴動範圍由警署至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原審當時裁定,在加士居道天橋下集結的示威者,均源自尖沙咀警署暴動。警員於眾坊街見到及截停何,眾坊街與加士居道天橋相距只有約 130 米。何在短時間內被截停,相信他並非在警方驅散的一刻才出現,再加上他身上裝備,裁定他參與了本案控罪的暴動。

上訴方:法庭不能肯定
來自控罪的暴動地點

代表何善航的大律師梁麗幗陳詞指,由於本案暴動範圍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何在眾坊街被捕,而且當天在窩打老道亦有發生暴動,法庭不能肯定他來自控罪的暴動地點。

法官潘敏琦質疑,涉案的窩打老道事件發生於更早階段,不論時間上或地理上,均與何被捕地點不脗合。法官彭偉昌問,是否意指即使何涉及暴動,但亦非本案的暴動。上訴方確認,又提到難以讓被告作供,出庭承認他曾參與其他暴動,因為可能會構成其他刑事罪行。

潘敏琦反駁,何要解釋為何身懷裝備出現在暴動現場,如有無辜理由,便要出庭作供解釋,否則法庭不會為他想像其他可能性。法官彭寶琴亦指,如果何作供時提及他可能涉及的刑事罪行,法庭會提醒他可以拒絕回答。

上訴方:沒證據顯示曾在暴動中用武器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何善航被捕時,被發現背囊內有鎚和伸縮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加刑 3 個月。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何曾在暴動期間使用涉案物品,背囊外更有套包著背囊。

彭寶琴問,按常理推論,若非有意在暴動中使用,為何他要攜帶出門。官另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提到,本案中其他被告亦管有武器,但只有何被加刑 3 個月。

親自處理案件的方穎雯,及雷健昌的法律代表均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針對何善航的刑期上訴,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使用背囊內的鎚和伸縮棍,但其刑責理應較一般沒有裝備的示威者高。

潘敏琦則關注,同案有其他被告均管有武器,但沒有被加刑。律政司一方之後表示,不堅持要保留他被加刑的 3 個月,而原審法官亦沒交代其判刑分野。

9 人被控暴動、管武等罪

9 名原案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6 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19 歲)、何善航(19 歲,學生)、楊任濤(21 歲,音響工人)、方穎雯(25 歲,無業)、宋昭鵬(24 歲,學生、香港橋牌代表隊)、雷健昌(29 歲,維修工程師)、黃炎元(23 歲,海洋公園職員)及陳文澤(19 歲,運輸工人),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0 月 1 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 7 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分別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經改造的鐵棒、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個手銬;一把鎚和一支伸縮棍;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支鐳射筆;一支鐳射筆;兩支鐳射筆。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CACC23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