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 11 月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校方選舉主任 DQ 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及選舉結果。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4 日)頒判詞,駁回其申請,賴兼須付訟費。
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越權、誤解條文內容,DQ 他時亦涉程序不當,沒有給予機會讓他抗辯。
判詞指,大學校內的選舉與公職的選舉不同,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亦接納嶺大一方指,限制宣傳方式可確保候選人獲相同曝光程度,確保選舉公平。官又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裁定選舉主任沒越權,亦不涉程序不當。
賴卓賢回覆《法庭線》稱,對法庭判決感到失望,但會尊重。嶺大表示,歡迎裁決結果。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賴卓賢:失望惟尊重判決
嶺大:歡迎裁決
賴卓賢回覆《法庭線》稱,對法庭判決感到失望,但會尊重,會與法律團隊商討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嶺大表示,歡迎法院的裁決結果,又指作為負責任的高等教育機構,大學有既定選舉程序就相關事宜作出公正判斷,並會不時檢視和優化相關機制,以確保與時並進,回應大學社群及社會期望
賴被指「非官方渠道」宣傳而 DQ
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為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五年級生,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嶺南大學選舉主任章慧芳,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翻查嶺大網頁,與章同名者為嶺大的教務長。
賴於 2024 年當選嶺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其後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他原獲確認選舉資格。賴其後被章慧芳指他以「非官方渠道」宣傳,包括在其公開的 Instagram 發布政綱、在校園貼宣傳海報及接受校外媒體訪問,違反候選人須以官方渠道,即只准於教務處網頁上宣傳的規定,決定取消賴的參選資格。
入稟狀提出,就 4 項事宜提出司法覆核:
(一)章慧芳於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達,取消賴卓賢參選資格之決定;
(二)校董會指賴對章慧芳的投訴未能確立,並確認選舉結果;
(三)杜毅柯被視為當選;盧鄭愛娃被視為當選及自動當選(兩人為其他候選人);
(四)盧鄭愛娃、杜毅柯先後獲正式委任。

賴指 DQ 決定程序不當、
選舉主任越權修改及誤解規定
賴一方提出 6 項理據,包括程序不當(procedural impropriety)、越權、誤解及誤用條例等。
就程序不當,賴一方指,賴未獲充分機會就相關指控作辯護、解釋,例如是即日被要求約 2 個半小時後去會見章慧芳,章告知決定 DQ 他,賴事前不知會面目的,也未獲充分機會去準備抗辯。
賴一方亦指章慧芳越權,涉非法修改選舉規則(不准在非官方渠道宣傳)。而條例亦沒限制不可公開宣傳,亦沒限制須在「官方渠道」宣傳。
判詞:會面僅通知賴被 DQ
非讓他抗辯
針對程序不當的理據,判詞指賴與章慧芳會面時,該會面目的為章通知賴,將取消其參選資格,會面並非為讓賴解釋及抗辯,賴只是獲告知決定。而章當時引用賴所使用的宣傳材料,賴亦知悉這些資料的存在。
官續指,賴明顯知悉自己被 DQ,亦明白所面對的投訴內容,接納對他的指控屬實。賴亦同意違反了規定。而且法庭亦接納當時情況較緊急,讓章於短時間內作出決定。法庭認為,決定並不涉及程序不當。
判詞:條例可保障選舉公平、
限制宣傳方法恰當
而賴一方認為選舉主任越權及誤解條文,判詞指,為了確保選舉公平,個別候選人不應比其他候選人,運用更多個人資源進行宣傳,「正如其他地方所說,如果民主進程淪為一場拍賣,那便不利於民主進程。」(As has been said elsewhere, it is not advantageous to the democratic process for it to become little more than an auction.)
法官又認為,是次為大學校內的選舉,並非最重要的選舉,亦與公職人員的選舉不同,毋須以「政治競爭」(political contest)的形式處理,亦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
判詞續指,現時在確保公平的情況下,已有足夠渠道讓選民知悉候選人的背景資料,以及參與選舉論壇。而且當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的方式宣傳,可讓選民在候選人之間進行選擇,這也是完全公平的做法。
判詞:同意選舉主任對條例的解讀
判詞又提到,條例允許候選人於官方網頁提供宣傳資料,以及參與選舉論壇,可見選舉主任可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法庭亦接納,現時的限制可確保選舉公平,亦讓選民有足夠資訊判斷支持哪一名候選人。選舉主任亦有責任詮釋及執行條例,以確保選舉公平。
賴一方指,賴曾在參選人簡報會,展示其他大學的選舉宣傳 IG,問校方可否接受,章回答,私人 IG 帳戶可以,公開的 IG 帳戶則「唔係咁好」。
判詞提到,章的意思是她無法監管候選人私下的行為,但當她收到投訴時,便會調查及處理。而條例所允許的,正是選舉主任能夠進行監管的宣傳方式。法庭同意選舉主任對條例的解讀,認為選舉主任沒有越權修改條文意思。
判詞又指,假如賴一方有疑問,理應先向校方提出以待解答,並非自行作出違規行為,明顯地賴違規是因為他不喜歡規定,或者認為沒有必要遵守。
判詞:校方沒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
至於賴一方爭議,校方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其言論自由。
判詞則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亦要有適當限制,以保障其他候選人及選民,以及校方的權利。
對於賴一方引述選舉的低投票率,可顯示現時選舉制度的成效問題,法庭則指,沒有證據證明,候選人現時的宣傳形式會引致低投票率,而與大學生對選舉不感興趣無關。
法官並接納選舉主任一方指,適當地限制候選人的宣傳模式,可以令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曝光程度,以免更有資源的候選人可以從其人脈或宣傳方式獲利。故此,校方決定並無不合比例地限制賴的言論自由。
針對賴一方提出,另有羅姓候選人在其私人 IG 宣傳但沒被視為違規,質疑校方有差別待遇。判詞則指,章指該候選人以私人帳戶發帖,她未能監管。再者,即使羅同樣被 DQ,亦對賴沒有利。
法官最終駁回賴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訟費。
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