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去年 11 月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校方選舉主任 DQ 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他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及選舉結果。案件周五(13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高浩文聽畢各方陳詞,將於 7 月 31 日或之前頒判決。
申請方質疑,選舉主任發電郵要求與賴會面時,沒提及目的,同日見面即通知他 DQ 決定,令賴沒有機會抗辯,涉程序不公。答辯方反駁,選舉主任於簡介會已向候選人說明規例,又指賴被 DQ 後受訪曾批評校方要求,可見他清楚規則。如選舉主任斷定賴違規仍容許他參選,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
另外,散庭後,賴回應《東周刊》指控他「謀『學聯』物業」的報道,重申自己只是以信托形式為學聯持有物業,並無個人得益。

入稟狀: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
覆核申請人為賴卓賢,為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五年級生,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嶺南大學選舉主任章慧芳,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翻查嶺大網頁,同名者為嶺大的教務長。
根據入稟狀,賴於 2024 年當選嶺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其後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他原獲確認選舉資格。賴其後被章慧芳指他以「非官方渠道」宣傳,包括在其公開的 IG 發布政綱、在校園貼宣傳海報及接受校外媒體訪問,違反候選人須以官方渠道,即只准於教務處網頁上宣傳的規例,決定 DQ 其參選資格。
入稟狀提出,就 4 項事宜提出司法覆核:
(一)章慧芳於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達,取消賴卓賢參選資格之決定;
(二)校董會指對章慧芳的投訴未能確立,並確認選舉結果;
(三)杜毅柯被視為當選;盧鄭愛娃被視為當選及自動當選;
(四)盧鄭愛娃、杜毅柯先後獲正式委任。
賴要求法庭推翻上述校方決定及選舉結果,並下令補選。
申請方:無機會抗辯 即使違規亦非嚴重
申請方指,校方決定涉程序不公,而 DQ 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屬最嚴重懲罰,即使選舉主任認為賴違規,賴亦應獲充分機會回應。但今次決定,選舉主任收到來自另一候選人杜毅柯的投訴電郵後,便向賴發電郵要求約見,電郵中沒提及賴被舉報一事,亦沒解釋會面原因。而兩人於發電郵約 2.5 小時後見面,主任便告知 DQ 決定,令賴沒機會抗辯。
申請方又指,校方要求候選人使用官方渠道宣傳,以便監督宣傳內容,但賴於其 IG 帳戶發布的宣傳資訊,其實與官方教務處網頁使用的內容一致,故即使賴涉違規亦非嚴重。
申請方重申,規例沒列明違規後果,取消資格只是後果之一,選舉主任大可要求賴移除帖文。但主任收到投訴後短時間內便決定取消賴的資格,未有考慮若賴移除帖文問題或已解決,亦不應在未了解賴的個人想法前,便斷言賴公然藐視規例。
申請方:選舉應容許公開宣傳
申請方續指,根據涉案選舉規例,選舉主任接受 3 種宣傳方式,包括在教務處網頁、選舉論壇及私人 IG 宣傳。而在是次選舉中,有另一名羅姓參選人以私人 IG 宣傳,但無差別接受所有追蹤請求,同樣被投訴,選舉主任則指羅於私人 IG 發文,沒有違規。
申請方認為,規例除了確保選舉公平,亦應促使選舉公開公平,理應容許候選人於社交媒體宣傳。針對選舉主任稱須監察候選人的宣傳內容,申請方回應指,主任要翻查社交媒體上的資訊其實不難,而事實上在選舉論壇舉行前,主任亦無從監察候選人發言。
答辯方:簡介會有說明規例 賴明知故犯
答辯方則指,賴的行為削弱選舉公正,對其他守規的候選人不公,又指 DQ 非唯一方法,但如果候選人無法守規,將令人懷疑能否履行職務。
答辯方又質疑賴刻意違規,指選舉主任於簡介會已向候選人當面說明,須以官方渠道宣傳,而賴被 DQ 後曾接受網媒《低聲道》訪問,批評校方的要求,可見他清楚規則,明知故犯。
對於申請方質疑,另有候選人在其私人 IG 宣傳但沒被視為違規,答辯方反駁指,帳戶設定為公開或私人有明顯分別,又指沒證據證明羅無差別接受所有追蹤請求。
答辯方另引述,當選人兼投訴人杜毅柯亦擁有小紅書、微信及抖音帳戶,估計帖文可達 2,000 瀏覽次數,但他沒使用這些平台宣傳。答辯方重申,當時已相當接近選舉日,當主任發現問題,別無選擇下須盡快做決定,若斷定賴違規仍容許他參選,便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而在當日會面,若賴想作出回應,即使只有 5 分鐘,亦足夠他反駁,但他沒有。
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