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頭承認代介紹人收回佣 要求8外勞交回約3分1月薪 涉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

工頭承認代介紹人收回佣 要求8外勞交回約3分1月薪 涉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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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獲判機場擴建項目公司後
申請輸入外勞

案情指,香港機場管理局於 2020 年,把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的擴建工程項目,判予由「金門建築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Gammon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簡稱 GCL E&M)。

由於建築業人手短缺,金門透過「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為其分判商申請輸入勞工配額,當中包括負責涉案擴建項目之機械安裝工程的「旭記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中間人介紹來港工作索回佣

案情續指,旭記的獨資經營者,於 2023 年末向身分不詳的中間人「陳總」尋求協助,引入內地輸入勞工。其後中間人接觸在內地的被告王振中,以及其他 8 名輸入勞工,向他們轉介在港工作機會。同年 12 月,金門與被告,及該 8 人簽訂僱傭合約,以月薪 3.1 萬元,即日薪 1,300 元,僱用他們為消防電氣裝配工人,有關薪金將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2024 年 3 月,被告及 8 人來港,在旭記監督下工作,而被告獲指派為「工頭」。在金門第一次向 8 人支薪前,「陳總」於同年 3 月及 4 月,兩度經微信通知 8 人,表示他們只可獲發 2 萬元薪金,「多出的薪金」須退予中間人,由被告作為代表收集。8 人因害怕失去工作,而答應索款要求。

案情指,被告曾以口頭及微信,提醒 8 人須把「多出的薪金」退回中間人,並告知 8 人每月須交至中間人的回佣額。2024 年 4 月至 10 月,其中一人共向被告支付 35,100 元,每次皆有紀錄。同年 10 月 23 日,被告遭廉署拘捕。

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被告王振中(36 歲),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10 月 23 日,在香港,與綽號「陳總」的身分不明者一同串謀,使代理人王振中,即金門建築有限公司的僱員,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 8 名外來工人(包括姜再貴)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為多筆每月款項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王振中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該等外來工作包括姜再貴,繼續受僱於金門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王振中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等利益。

同一項目另一分判商
被控貪污收賄

此外,同一擴建工程下,另一分判商,富善雲石廠有限公司的 62 歲董事兼股東陳善泰,亦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於本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再訊。

廉署指,富善參與在內地進行的工人招聘程序,而陳涉向 21 名輸入勞工收賄逾 100 萬元,以協助他們受僱。

WKCC1714/2025、WKCC 17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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