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3 年駐守東頭懲教所期間,多次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數間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卻隱瞞未清還的款項,或訛稱已披露所有債務,以騙取貸款,被起訴 17 罪。
他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9 項欺詐罪、涉款 80 萬元,另外 8 項控罪獲撤銷。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6 月 3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提及,被告已於去年辭職。廉政公署發稿指,公務員維持廉潔奉公至為重要,提醒必須注意審慎理財,維護廉潔操守。
案情:獲遮仔會、財仔逾 80 萬元貸款
被告文偉傑,案發時為懲教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駐守東頭懲教所,當時月薪約 4.5 萬元。根據案情,他已於 2024 年 12 月辭職離開懲教署。
案情指,被告於 2020 年 6 月 3 日,已在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獲得一筆 50 萬元的貸款,可分成 72 個月(6 年)攤還,每期還款 9,944 元,截至 2025 年 1 月仍未全數還清。
其後他再在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間,先後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以及 3 間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其後獲批合共逾 80 萬元港幣貸款。
案情:申請時隱瞞未還清銀行貸款
其中,被告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申請 94,000 元貸款,惟申請表上隱瞞未清還的貸款,最終致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貸款。
被告亦以同類欺詐手段,向 3 間財務機構申請另外 8 筆貸款,申請表上訛稱已披露所有債務,詐騙 8 筆貸款共 80 萬元,而每筆為數 3 萬元至逾 14 萬元。
以上機構或公司均稱,如被告在申請上述 9 筆貸款時披露所有債務,它便不會向他批出該等貸款。
案情續指,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2024 年 5 月 17 日,被告接受警誡會面,他承認先後從互助社及其他財務機構獲得貸款。而被告至今仍未還清上述貸款,涉款至少逾 30 萬元。
被告承認 9 項欺詐罪
被告文偉傑(49 歲,懲教署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起訴 17 罪,當中 9 項為欺詐罪,另外 8 項獲撤控。
被告承認的欺詐罪,案發於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9 月 5 日,指他涉向懲教署儲蓄互助社及 3 間財務公司欺詐貸款。
其中互助社涉一筆 9.4 萬元貸款;壹世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涉 3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 5 萬元、10 萬元及 13 萬元;迅達財務有限公司涉 3 筆貸款,分別為 12 萬元、12.5 萬元及 10 萬元貸款;皇室信貸有限公司則款 2 筆貸款,分別為 3 萬元及 14.5 萬元。
ESCC6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