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戀童癖、案發時 46 歲男電工 10 年前因性侵男生,被判監禁 12 年。他出獄約一年後再次犯案,2019 年在自助洗衣店與 15 歲少年搭訕,自稱富裕及向對方提供生活費,帶他回家口交和肛交,並拍攝過程。他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作出猥褻行為等 5 罪,2021 年 12 月被判監禁 9 年 4 個月。
他不服刑罰過重提上訴,早前被上訴庭駁回。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四(13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本案涉及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上訴人曾因性侵少年並服刑達 12 年,出獄一年後便干犯本案;事主因案承受精神創傷,有自殺傾向等。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妥,並非過重,遂駁回上訴。
判詞:本案涉嚴重加刑因素
上訴方認為,肛交、猥褻及非禮,屬針對同一事主的持續行為,理應同期執行,而非原審的分期執行。而且上訴人李國偉沒有使用暴力,刑期應約為 6 年 4 個月而非 9 年 4 個月。
法官於判詞中指,本案涉及數項嚴重加刑因素,首先李於性侵少年並服刑達 12 年後,出獄約 13 個月後便干犯本案罪行。律政司一方指,李在本案中再次採取同樣的犯案手法,在街上搭訕少年非禮對方,但本案中他的行為更嚴重,因為他罔顧事主的意願而持續其侵犯行為。判詞續指,李患有戀童癖,對少年有持續的威脅,刑罰必須具阻嚇作用。而且事主因案受精神創傷,有自殺傾向。此外,李與事主相差 32 歲,性侵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母親亦因事而受創傷。
判詞:拍攝性侵過程屬嚴重加刑因素
判詞又提及,法官並不認為猥褻罪的量刑起點過重,並強調本案事主屬未成年人,從本案的片段可見,事主並非在自願並同意下進行涉案行為,相反可見事主抗拒,感到驚恐。再者,肛交、猥褻及非禮 3 罪案發歷時達數小時,當中除口交外,又涉及肛交等行為,原審量刑並無不妥。判詞特別指出,拍攝性侵過程屬嚴重加刑因素,因為會為事件留下永久的紀錄,對事主構成極度痛苦及恐懼。法官最後指,原審判處 9 年 4 個月並無不妥。
上訴人李國偉(案發 46 歲),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作出猥褻行為等 5 罪,即於 2019 年 9 月 9 日,在柴灣興華(二)邨一單位,與未滿 16 歲的 X 肛交、向 X 作出猥褻作為、非禮 X,以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涉及 X 的 12 張相及 9 段片段;另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涉及 X 的 2 張相及 3 段片段。
CACC2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