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遺產條例排除同志被裁違憲 政府上訴擬聘海外御用大狀 申改審期被拒

房屋政策、遺產條例排除同志被裁違憲 政府上訴擬聘海外御用大狀 申改審期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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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政府要求改審期遷就海外大狀

判詞引述,法庭通知各方,涉及房屋政策的案件聆訊將於 10 月 4 日進行、而涉及《遺產條例》的聆訊,則於 10 月 7 日或 8 日進行。隨後政府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押後聆訊日期,以遷就團隊中首席大律師的檔期。政府一方在誓章提到,打算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但對方於 2024 年 9 月至 11 月須處理另案,無法如期出席聆訊。

申請人、即同志一方則反對政府的申請,並指他們已獲法援批准,安排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Otty 代表,將如期出席聆訊。

判詞:彭力克未能參與聆訊 不會對政府構成不公

判詞引述案例指,一般而言,大律師無法出席聆訊,並不足以令法庭重新排期。政府一方指,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問題,判決可能對香港產生深遠影響。而彭力克屬此領域的專家,對香港法律的發展有豐富經驗,難以被取代。

法官林文瀚指,認同彭力克的資歷及其對本案的熟悉度,又指對方曾為法庭提供協助,可理解為何政府一方擬由彭力克代表。然而,政府一方的理據,不足以令法庭重新排期。法官認為,彭力克未能參與聆訊,不會對政府一方構成不公。此外,若政府一方願意,亦可與其他著名海外大律師接洽。法官又指,沒有資料顯示,政府一方曾聯繫其他大律師。

判詞又引述,公屋案中申請人 Nick Infinger 提出,押後聆訊將對他構成不公,他的公屋申請已被延遲一段時間,比平均輪候時間更長。房委會一方僅反駁指,案件勝訴只會令房委會重新考慮他的申請,而非立即向他提供公屋。法官質疑,延遲審理便會進一步延遲他的申請時間,最終駁回政府一方的申請。

房屋及遺產案均獲裁勝訴
政府上訴被駁回

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

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兩案勝訴,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後,上訴庭維持原判

針對《遺產條例》案,原申請人吳翰林與李亦豪在英國結婚,由於條例對於「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義,並不包括同性伴侶,令同性配偶不受條例保障。吳翰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FACV2-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