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在囚的時任主席張敬生周二(25 日)爭取提早獲釋失敗。懲教署一方在法庭引署長解釋拒讓張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時,提及他「同意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但庭上未有詳述該「評委會」的名稱及成員。
《法庭線》向署方查詢,獲回覆指《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授權署長及「相關委員會」可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
惟記者翻查法例僅提及「監管釋囚委員會」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條文詳細列出成員的身分,除了署方代表亦有外部成員例如高院法官、具經驗精神科醫生、刑事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等,惟法例沒有提及「評委會」或相關字眼的委員會。
懲教署長指同意「評委會」報告及意見
指張敬生「沒足夠反省」
在囚的張敬生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他並申請保釋等候聆訊。懲教署一方反對,周二呈上國安委及懲教署長的文件,說明案件涉國安罪行,認為若張獲釋會不利國安。
據懲署一方庭上指,署長黃國興「考慮了並同意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指張的言行顯示他「沒有足夠反省犯罪行為」,仍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言行令人難信有真誠悔過。黃不信納張獲減刑不會不利國安,決定張不得獲減刑。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最後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毋須再處理保釋申請。

署方未回答「評委會」名稱、成員
《法庭線》周二向署方查詢庭上提及的「評委會」,是否馬俊文今年 6 月提出司法覆核時提及的「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並查詢其成員。
署方深夜回覆,未有回答「評委會」是否上述的委員會,亦沒回答成員身分,僅指囚犯並沒有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而《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授權署長及「相關委員會」可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屬於酌情權。
署方續指,《維護國安條例》修訂了上述條例,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署長信納給予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減刑或其個案不得獲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其刑罰,「署長一直都是依法和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署方又指,在決定提早釋放個別在囚人士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署長會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公平公正地處理。
署方所提法例註明兩委員會組成 沒提「評委會」
翻查署方提及的 3 條法例,《監獄規則》在釋義未有提及減刑相關委員會;《監管釋囚條例》提及「監管釋囚委員會」;《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則提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但 3 法例都沒提及「評委會」或相關字眼的委員會。
其中兩法例詳細註明,「監管釋囚委員會」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組成。例如前者由不少於 8 名由特首委任的成員組成,包括由兩名現任或前任的高院或者區院法官擔任主席及副主席;其餘成員為懲教署、警方代表、具經驗精神科醫生、具心理學專業知識及經驗人士、具經驗刑事執業大律師或律師及對罪犯自新事務具經驗人士。
至於負責覆核判囚 10 年或以上個案、青少年囚犯刑罰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法例沒有註明必須有成員是署方或政府部門的代表。
馬俊文申司法覆核 提及收「評審委員會」便箋
今年 6 月,涉國安罪行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報稱因「23 條」而不獲懲教署就獄中行為良好作出減刑,令他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才獲釋。馬提出司法覆核(法律 101 文章),案件將在今年 10 月 22 日處理合併聆訊。
根據馬的入稟狀,他於今年 3 月收到署方提供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撰寫的便箋,表示考慮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評估,認為「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即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見另稿)

HCZZ75/2024(CACC201/2023、DCCC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