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新聞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 2019 年元朗 721 事件後續報道,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 2 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元。 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月 7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排期於明年 1 月 17 日處理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高院上月中批出證明書
蔡玉玲 11 月 18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法官李運騰同日批出證明書,認為申請方提出的其中一條法律問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爭議,「對新聞界或者持不同目的(查冊者),如錢債訴訟,各樣都重要」。
該條經法官李運騰修改的問題為,「根據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長能否基於查冊目的不是『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而拒批申請。」
法官指,條例原文用「須」字,惟考慮立法原意,以及條文上文下理,認為條文中的「須」並非強制性,相信有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出證明書,讓上訴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C54 /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