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 3 人,以及「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在周四(6 日)早上 10 時開庭,一併宣讀兩案的判決,5 名法官都將出席。兩案均在今年 1 月初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原審被裁定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判囚 4.5 個月,他們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元素,例如若被告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可否構成定罪;同時亦會處理,案中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等,有否構成審訊不公。
至於「快必煽動案」,譚得志原審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譚提出終極上訴,爭議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否交付至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等。現時有煽動案亦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
資料案鄒幸彤 3 人爭議
若非「外國代理人」能否定罪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首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原審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名成立,判囚 4.5 個月,3 人均已完成服刑。
3 被告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元素,認為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這一點,又指警方只需達到「合理理由相信」對象為「外國代理人」,即可發出通知書要求提交資料,才能讓當局有效維護國安。
終極上訴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本地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聆訊時,法官先後關注,若被告能證明自己實際上不是「外國代理人」,可否構成辯護;又或假如一個人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會否構成本案的控罪。律政司一方稱,此類辯解應循司法覆核挑戰,而不是刑事審訊中提出。
上訴方亦爭議,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法律 101 文章),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國安處警司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問題等,有否令構成不公。
上訴方資深大狀彭耀鴻說,文件遮蓋的程度,像是被告遭蒙着雙眼、綁手身後接受審訊。法官亦關注,就連他們也難以根據沒遮蓋的部分,判斷警方是否「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律政司一方就說,至少有顯示結論,即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詳見聆訊日報道)。
快必煽動案
爭議須否交陪審團審理
「快必煽動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同樣由上述 5 名法官審理。
聆訊時,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狀戴啟思提出煽動罪須先證煽暴意圖,他引印度聖雄甘地在 1922 年大審判中的自述陳詞,指感情無法被製造或以法律去規範,若一個人對某人或制度沒有感情,只要不涉煽動暴力,他應該有自由充分表達不滿。
戴啟思亦提出,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應該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審理。律政司一方則說,終院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侵犯言論自由,控方毋須證明具煽暴或擾亂公共秩序意圖。
至於需否交付高院,終院法官庭上質疑,舊煽動罪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罰是判囚兩年,由原訟庭及陪審團處理是否「小題大做」,又指「可公訴罪行」由原訟庭審訊的規定非「約束衣」(詳見聆訊日報道)。
隨《維護國安條例》(23 條)於 2024 年 3 月實施,舊煽動罪已被廢除。不過現時有 23 條之下新煽動罪的案件,正押後待「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結果,該案為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在 threads 發布煽動訊息,周正還押(見報道)。
FAMC13/2024、FAMC14/2024(HCMA99/2023、WKCC3633/2021);FACC1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