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及育有兩子的中學教學助理,涉於 2023 年三度非禮 15 歲女學生,並三度與她發生性行為。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未滿 16 歲女童非法性交共 6 罪成,周五(11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4 個月。
法官李俊文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表面上同意性接觸,但實質上是遭被告操縱其脆弱心靈和不成熟的情緒,事主事後感自責、羞恥,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官斥被告「現在仍堅稱被誣告,毫無悔意」,但考慮對被告家人的打擊,酌情減刑。
官早前裁決指被告向警方招認犯案,且在回憶涉案行為時「露出回味的神情和語氣」。
辯方:被告有自閉症 不懂劃分界線
辯方求情指,被告李靖邦(現 31 歲)的心理報告顯示他有自閉症,但小時候沒有處理,致成年後比同齡人幼稚,不懂得劃分與比他年幼的人相處的界線,評估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強調被告本身家庭背景好,案件不符他一貫的品格。
官引述求情信:案件為一家帶來很大打擊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及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由母親獨力撫養成人,教育至高級文憑程度,與妻子和兩名分別 4 歲和未滿 1 歲的兒子同住,案發時無案底。
辯方呈上被告在案發時任職的中學校長,在案發之前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母親、妻子所撰的求情信,以證案件與被告本身的人格不符。官引述求情信提及被告立志做教師,但因本案幻滅,摧毀了人生和夢想,加上其兒子患言語障礙,案件對一家帶來很大打擊,望早日獲釋。
心理學家:被告操縱事主脆弱心靈
事主的創傷報告則指,其性格容易被人利用,被告身為校方人員,能輕易取得事主的信任,她表面上同意性接觸,但實質上是基於被告操縱事主脆弱的心靈和不成熟的情緒。
事主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有深刻和重複的自殺念頭,直至近月才好轉,她抗拒與男性教師接觸,亦影響學業,亦因本案感自責、羞恥,加劇了原本就低落的自信心,事主母親對女兒的情況感到傷心。
被告始終認為遭事主誣告
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他在成長期間有自閉跡象,影響成年後出現社交上不成熟,難以與同齡人保持關係,覺得與思想簡單的青少年較易相處,視學生為私人朋友,有不恰當的接觸。
被告否認控罪,始終認為遭事主誣告、勒索,臨床心理學家評估被告的重犯機會低,建議他接受社交訓練,提升社交技巧和人際關係,可能有幫助。
官:被告利用身分接近事主 違反誠信
法官指出本案的控罪性質嚴重,被告更利用教職員身分,獲取事主的信任和接近她,涉及違反誠信,雖然事主案發時將近 16 歲,但兩人仍有 14 至 15 年的年齡差距。
被告六度在事主家中侵犯她,每次為時不短,期間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件明顯對 X 及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和影響,屬比較嚴重的一例。
官指,事主案發時距離 16 歲只有 1 個月,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行為沒有羞辱成分,亦沒有拍攝事主,加上報告反映其重犯機會低,綜合各罪採納 3 年半為量刑起點,又指被告不認罪,「現在仍堅稱被誣告,毫無悔意」,但考慮對其家人的影響,以及被告首次犯案便要面對較長的刑期,酌情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 3 年 4 個月。
官裁決指 被告「流露回味神情」
被告李靖邦(現 31 歲),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1 日、2 日、7 日,在將軍澳某單位,與女童 X 作出猥褻行為;並於同月 10 日、13 日、21 日,在同地與 15 歲的 X 非法性交。
法官李俊文在裁決時稱,觀察到被告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期間,神情從容、有問必答,回憶控罪行為時「露出回味的神情和語氣」,又曾嘗試示範手淫動作等。
對於被告供稱 6 次到訪,是與事主聊天、看貓、維修電腦,官指被告作為 30 歲的學校男職員,並非因職務、獨自前往未成年女學生家中,「本身已經非常可疑」,指其證供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DCCC54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