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見習督察否認非禮、襲擊同袍 稱事發時腰間掛裝備 否認蓄意觸碰

時任見習督察否認非禮、襲擊同袍 稱事發時腰間掛裝備 否認蓄意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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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 16 歲渴望做警員
投考 4 至 5 次終成功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鄭明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

暫委裁判官陳安婷周一裁定被告楊孟羲表證成立,被告出庭作供。被告在辯方提問下供稱,他於英國完成高等教育,修讀犯罪學及國土安全相關學科,之後回港。被告指,自他 16 歲時經歷嚴重交通意外,便立志成為警察,於 2011 年畢業後首次投考警察但失敗。他隨後亦投考約 4 至 5 次督察,於 2023 年投考成功,入學院受訓。

他指,在投考過程從未打算放棄,強調「我真係好想做」警察。至於被告的家庭背景,被告指他已婚,育有一名約兩歲女兒,曾因妻子懷孕而申請延遲入學院受訓。

被告:因處理裝備而經過事主背後

針對被指發生在警察學院的非禮罪,女警 Y 供稱在馬騮爬架綁鞋帶時,遭被告用手掃其臀部一下。辯方問被告為何會經過該處?被告稱,他當時正打算放下步槍,因他被委任作裝備長,按教官指示需處理裝備,所以到馬騮架後放下步槍。被告確認,步操時須遵守嚴格要求,步槍緊貼身體,槍柄以硬塑膠物料製造,接近右腰。被告又指,馬騮架附近有水機,他曾放下步槍到水機斟水。

對於 Y 指被告摸她臀部的指控,被告一概否認,亦否認以任何物品蓄意觸摸 Y。

被告:即使曾捏事主肩膊
僅為感謝對方幫忙

至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凌晨,被指發生於元朗警署的襲擊罪指控,被告的下屬、女警 Z 指,當她處理失蹤人口的案件時,被告雙手用力捏其膊頭 4 至 5 次,手指接近其胸部,被告又稱「好彩有你喺度」。被告於辯方主問下稱,當時他畢業不久,被派往元朗警署軍裝巡邏小隊擔任指揮官,對 Z 有關捏膊頭的指控沒印象。

辯方引述被告的錄影會面指,對於 Z 指他說「好彩有你喺度」一事,被告當時曾指「似係我講嘅嘢」。被告庭上補充,他沒有印象當天有否這樣和 Z 對話,但代入當時的情況,「似我會講嘅嘢」,又形容 Z 「好幫得手」。他又指,即使如 Z 所指,他曾捏其膊頭,僅為感謝對方的幫忙,因為他畢業不久,Z 是他的下屬,但比他早任職。而他在被捕前評核 Z 的工作表現時,亦給予良好評價,重申他不會刻意做令人不安、感到受襲的行為。被告亦確認,對 Z 的指控感詫異,指他被捕前一刻與 Z 如常交更。

針對 2024 年 9 月 9 日的非禮罪,女警 X 指被告在走廊用手掃她的臀部。被告表示不認識 X,沒有蓄意用身體或任何物品觸摸其臀部。被告憶述,當天以軍裝當值,身上掛有裝備腰帶。庭上透露,被告現已調回消防處工作。

控方:被告與事主身高差 20 厘米
槍底位置應高於事主腰間

控方盤問時針對學院摸 Y 臀部的指控,問被告當他把步槍索緊時,其槍柄在何處?被告指低過腰間,而鬆開槍帶後,只會令槍枝不再緊壓身體,槍底約在臀部中上位置。被告確認當他經過通道時,其步槍仍緊貼身體。控方續指,被告比 Y 高 20 厘米,被告的槍底位置理應高於 Y 的腰間,而槍柄由硬的塑膠製造;被告確認。控方最後指出被告有觸摸 Y 的臀部,被告否認。

至於警署捏 Z 膊頭的指控,控方問,被告是否與同僚「攬頭攬頸」表達善意和感謝?被告指可能會。控方追問,被告面對女同事,亦可能展現「感謝式」的身體接觸?被告指有機會。被告續指,按當時情況,他有機會與下屬 Z 有身體接觸,但否認曾捏對方,稱可能只是輕拍幾肩膊。

控方引述被告的錄影會面指,當時被告供稱不會與女同事有身體接觸,與現時被告庭上說法不一致?被告解釋,因為當時他集中於 Z 的指控。

最後關於警署走廊掃女警 X 臀部的指控,控方指,被告認為可能是身上的裝備令二人有接觸?被告確認,亦確認當時在走廊直走,沒有側身。被告又指,其帽及手套掛在其右後方,當時沒有印象槍袋曾觸碰他人。控方指出,被告曾用手掃 X 臀部,他否認。

裁判官最後著被告戴上裝備腰帶,在法庭來回走作示範,最終要求腰帶呈堂作證物。

涉警署走廊、警校操場等非禮、襲擊

被告楊孟羲(38 歲,報稱公務員)被起訴 2 項猥褻侵犯罪,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 B8 室外走廊猥褻侵犯 X;於 2023 年 11 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猥褻侵犯 Y;以及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 B21 室內襲擊 Z。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FLCC24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