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至 2024 年間,當時任職見習督察的 38 歲男警,被指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及襲擊 3 名同僚。案件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陳安婷周三(2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即場判被告監禁 10 周。被告步入被告欄時,不斷向旁聽席妻子稱「我冇做過」。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另下令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對於辯方指,兩次涉摸臀部的非禮罪,分別是因被告身上的裝備及步槍意外觸碰所致。裁判官逐一分析其腰帶裝備及槍柄位置及觸感,認為上述物品均不會達至事主所感受到的觸碰。至於被指捏下屬肩膊,裁判官指根據當時情況,被告的行為可被解讀成感謝事主的幫忙,表示加油鼓勵,疑點利益歸與被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本案涉 3 罪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鄭明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
被指發生在 2023 年 11 月於警察學院的非禮罪,女警 Y 供稱在「馬騮爬架」綁鞋帶時,遭被告掃其臀部一下。至於 2024 年 5 月 2 日被指發生於元朗警署的襲擊罪,女警 Z 指,被告雙手用力捏其膊頭 4 至 5 次,被告又稱「好彩有你喺度」。而 2024 年 9 月 9 日的非禮罪,女警 X 指被告在走廊掃她的臀部。
裁判官明言,不會因證人是警員,便必定相信其可信可靠,亦不會因被告是督察便相信他不會以身試法。官指,事主 X、Y 及 Z 的證供均清晰直接,前後一致,盤問下不受動搖。
官:排除由被告裝備觸碰 X
裁判官續指,當中供稱在警署被摸臀部的 X,事發時有即時大叫。X 不認識被告,本身背向走廊,沒看見被告走近,相信若非被人觸碰,不會無緣無故大叫,考慮到當時只有被告經過走廊,裁定被告曾觸碰 X。
至於辯方指,是被告身上的裝備意外觸碰 X,裁判官分析被告裝備的腰帶及手套、帽子,形容被告戴著腰帶步行時,可見其手套及帽子晃動幅度不算大,並沒有超越槍袋位置。被告的手肘位置亦比手套及帽子的晃動幅度大。換言之,如果被告裝備碰到 X,會非常接近 X,而理應被告的手肘亦會觸及 X。
而即時當時走廊上有雜物,被告仍可順利通過走廊,被告亦供稱當時沒有人阻礙他直走。裁判官稱不見被告有需要走近 X,除非刻意為之。
至於腰帶上的帽子,裁判官形容帽子垂落在被告的臀部,不論其步速如何,都不可能造成 X 形容的觸摸。辯方質疑,X 的感受只是主觀感覺,但裁判官認為是 X 的身體深刻感受,並非推測,是合法的正當證據,X 事後亦立即向上司報告事件。
裁判官信納 X 被掃臀部,排除是由被告的裝備觸碰,裁定被告故意用手背掃 X 臀部,首項非禮罪成。
官:槍柄觸感不可能造成混淆
至於警察學院的非禮罪,裁判官同樣指,若非 Y 被人觸摸臀部,便不會突然回頭,而且她在兩周後,向要好的學員作新近投訴。辯方提出,是被告身上的步槍意外碰到 Y,裁判官認為,不論被告當時有否鬆開槍帶,其槍枝仍緊貼身體,而且被告供稱,若鬆開槍帶,他會傍著槍柄,其槍柄突出部分亦不多。被告比 Y 高 20 厘米,槍柄理應靠近 Y 的腰部。而且槍枝如此重要,被告應妥善兼顧,避免讓其觸碰到其他物品。
官續稱,槍柄屬硬物、有角,與 Y 感受到被掃臀部的感覺截然不同,不會造成混淆,排除是由槍碰到 Y。裁判官續指,當時只有被告經過 Y 身後,裁定他故意掃 Y 臀部,非禮罪成。
官:捏膊頭可被解讀成感謝、襲擊裁無罪
針對普通襲擊罪,被告供稱不記得曾捏 Z 的膊頭,但亦非全然否認曾捏 Z 肩膊。至於 Z 供稱對被告行為反感,裁判官指可能構成性騷擾,但本案屬刑事案件。裁判官解釋,捏膊頭亦非社交上不容許的行為,考慮到當時語境,被告向 Z 稱「好彩有你喺度」,可理解為表達謝意。而當時 Z 只有約 15 分鐘協助被告完成報告工作,時間緊迫,被告的行為可被解讀成感謝 Z 的幫忙,表示加油鼓勵,疑點利益歸與被告,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辯方:被告現於消防處工作
相信公務員生涯將終結
辯方求情時強調,涉案非禮程度較低,時間短暫,被告與事主沒有工作關係,並非違反誠信。被告從小立志任職警員,現已破滅,現時他於消防處工作,但相信將隨本案裁決終結公務員生涯。事件對被告的家庭帶來困擾,考慮到其良好品格,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即時判刑指,本案兩罪性質嚴重,被告以同僚、警員作為下手目標,以身試法,令事主於工作地方及學堂被非禮。被告行為對女性及同僚極不尊重,法庭要傳遞明確訊息,不論是否警員,要保護女性於工作環境受尊重,非禮則要受法律制裁。辯方力陳被告一心想成為警員,珍惜工作,但他於工作及受訓時犯案,法庭不能理解。被告的非禮行為短暫,但臀部是私密部位,不能忽視其嚴重性。
裁判官就兩罪均以判囚 5 周為量刑起點,由於兩次均為獨立事件,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10 周。被告步入被告欄時,不斷向旁聽席妻子稱「我冇做過」。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另下令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涉警署走廊、警校操場等非禮、襲擊
被告楊孟羲(38 歲,報稱公務員)被起訴 2 項猥褻侵犯罪,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 B8 室外走廊猥褻侵犯 X;於 2023 年 11 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猥褻侵犯 Y;以及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 B21 室內襲擊 Z。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FLCC2440/2024